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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与崔**等法定继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宋**与被上诉人T×1、T×2、T×3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14)西*初字第18378号管辖权异议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3月2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此案。

一审原告诉称

T×1、T×2、T×3在一审中起诉称:2003年7月4日,T×1与宋**之女郭**登记结婚,2004年6月26日在美国生育一对双胞胎子女。2007年1月14日,郭**因病去世。T×1与郭**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了北京市西城区×××1号6号楼5-15-B房屋一套,为T×1与郭**夫妻共同财产。2013年,T×1与宋*共同将该房屋转让他人,获房款718万元。T×1、T×2、T×3应分得561万元,但宋**尚欠107万元未付。故T×1、T×2、T×3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宋**给付T×1、T×2、T×3继承款107万元等。

一审法院向宋*送达起诉状后,宋*×在法定答辩期内向一审法院提出了管辖权异议,其事实与理由为:其实际住所地为北京市朝阳区×××5门201号,本案应移送北京**民法院审理。

一审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被继承人郭**死亡时住所地为北京市西城区×××1号6号楼5-15-B。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被继承人郭**死亡时住所地位于北京市西城区,故一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现宋**认为一审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缺乏法律依据,综上,一审法院裁定:驳回宋**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上诉人诉称

宋**不服一审裁定,仍持原管辖权异议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并依法裁定本案由北京**民法院管辖。

被上诉人辩称

T×1、T×2、T×3对于宋**的上诉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T×1、T×2、T×3以宋**欠付被继承人郭**的继承款为由提起本案诉讼,要求判令宋**给付T×1、T×2、T×3继承款107万元等,故本案属于因法定继承纠纷提起的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被继承人郭**死亡时住所地位于北京市西城区,属北京**民法院管辖范围,北京**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据此,宋**关于本案应由北京**民法院管辖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其上诉请求应予驳回。

综上,一审裁定结果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案件受理费70元,由宋**负担(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一审法院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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