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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红**有限公司与北京肆**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北**有限公司、北京肆**发有限公司因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2015)昌*初字第7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2015)昌*初字第770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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