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北**有限公司、北京肆**发有限公司因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2015)昌*初字第7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2015)昌*初字第770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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