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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与冯**婚姻家庭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冯**与被告冯**婚姻家庭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冯**及其委托代理人王*、刘*,被告冯**及其委托代理人董**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冯**诉称:

冯**曾用名董**。1991年11月29日,冯**与冯**的母亲万秀枝登记结婚,结婚时冯**跟随万秀枝来到冯**家中。1993年11月12日,冯**户口与其母亲万秀枝一同转入北京与冯**落户一处,董**也改名为冯**。2012年2月21日,冯**与冯**母亲协议离婚。为维护冯**的合法权益,依据《民法通则》及其相关规定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解除冯**与冯**之间的继父女关系。

被告辩称

被告冯**辩称:

法律该怎么判怎么判,冯**没有其他意见。冯**跟冯**母亲离婚之后继父女关系就自动解除了。在冯**同意把冯**户口拿出来的前提下冯**同意解除继父女关系。法律就该怎么判怎么判。冯**没有什么意见。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

冯**,曾用名董**,系万秀枝与董起来之女。

1991年8月9日,河北省**人民法院作出(1991)法民字第81号民事判决书,该文书确认:“……二、改判第二项为:长女董**由董起来自行抚养。次女董**由万秀枝自行抚养……”

1991年11月29日,冯**与万秀枝登记结婚。2012年2月21日,冯**与万秀枝离婚。

北京市顺义区×地区×村小区×-×-×号户主系冯**,该户口本常住人口登记卡中记载冯×2系冯**之女。

2015年10月22日,冯**以婚姻家庭纠纷为案由,将冯**诉至本院,要求解除冯**与冯**之间的继父女关系,且冯**支付冯**赡养费20万元。本院于2015年11月10日出具(2015)顺民初字第17826号民事调解书,该调解书载明:一、原告冯**于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之前协助被告冯**办理户口迁出手续之当日,被告冯**给付原告冯**一万元。如因被告冯**的原因无法办理户口迁出手续,则被告冯**仍应于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之前给付原告冯**一万元,并同样适用本调解协议第二至七条的约定;原告冯**为被告冯**使用户口本提供便利;二、被告冯**于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之前给付原告冯**五千元;三、被告冯**于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之前给付原告冯**五千元;四、被告冯**于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之前给付原告冯**五千元;五、被告冯**于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之前给付原告冯**九千元;六、双方再无任何经济纠纷,原告冯**不得再向被告冯**主张任何权利;

上述事实,有本院庭审笔录、离婚证复印件、户口本、(1991)法民字第81号民事判决书、(2015)顺民初字第17286号民事调解书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

冯**与冯**之母万秀枝结婚时,冯**尚未成年,冯**与冯**形成继父女关系。经审查,现冯**与冯**之间关系恶化,双方关系亦不见缓和的可能,就冯**要求解除继父女关系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解除原告冯**与被告冯**之间的继父女关系。

案件受理费三十五元,由被告冯**负担,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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