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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普若泰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王**因与被上诉人普若泰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4)朝民初字第458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1月28日受理该案后,依法组成由法官高*担任审判长,法官王**、法官田*参加的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于2015年2月4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后认为,王**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王**撤回上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王**负担(已交纳5元,余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二审案件受理费5元,由王**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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