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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合利看丹混**公司与唐山市**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北京市合利看丹混**公司与再审被申请人(原审原告)唐山市**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袁*冒用再审申请人的名义与再审被申请人签订水泥买卖协议书,经核实,该协议书中使用的申请人印章与申请人真实的印章不一致,再审被申请人认可该事实,并于2015年7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再审申请人亦表示同意。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再审被申请人(原审原告)唐山市**贸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本院(2014)丰民初字第2858号民事调解书;

二、准许再审被申请人(原审原告)唐山市**贸有限公司撤回对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北京市合利看丹混**公司的起诉。

原审案件受理费54150元,减半收取27075元,由再审被申请人唐山市**贸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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