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张**与中国人**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张**因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15)西*初字第0983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此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原告诉称

张**在一审中起诉称:一、2000年11月30日,张**与中国人**市分公司签订了《内部退养协议》,张**响应公司减员增效号召,让出了岗位。2003年8月1日企业改制后,张**先被重组到中国人**股公司管理,后成了中国人**有限公司遗弃角落的”下岗人员”,河北省、唐山市、遵化市没设机构,被上述三级代管,有相关政策规定,中国人**有限公司十几年不执行;不按照退养协议合同履行正常晋升工资档次,即不按在职工资待遇发工资也不按退休员工待遇办理。二、隐瞒、不向张**传达中央文件,不执行2002年8月16日党**务院下发的人发(2002)82号《关于认真解决部分在企业工作的军队转业干部生活困难问题的通知》和2003年9月30日六部委《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人发(2002)82号文件精神,切实解决部分企业军转干部生活困难问题的意见》。中国人**有限公司应不折不扣执行,解决部分企业军转干部生活困难问题,可考虑以省或当地职工平均工资和基本养老金水平确定补助的水平达不到平均水平的,补助到平均水平。中国人**有限公司不是危困企业,有财力按规定办理而不办理,即便无财力办理也应按文件规定转移至河北省按中共**办公厅、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冀办字(2004)27号文件规定办理。没有正常文件规定晋升工资档次起码也应参照上述文件的规定给予补助。三、中国人**有限公司重组后应与张**签订新的退养协议而没有签订,延续了《职工内部退养协议书》。协议规定内部退养职工在退养期间未受行政记过处分的可列入正常晋升工资档次范围,晋升的工资与原档案工资合并作为缴纳社会保险的基数。中国人**有限公司十几年实行了绩效工资,违反了合同法权利义务对等的规定。不按协议执行,十几年工资档次不予调整。退养协议第六款二条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社会养老保险费和住房基金又打了折扣,至退休张**住房公积金仅3万余元,其子女同在一个公司,住房公积金就高出二倍;而在岗的同龄唐**司员工就高出张**十倍之多。张**参加工作四十余年,承上启下,住房公积金也被剥夺,实际上是自2003年7月30日起,把张**抛弃了。三级代管,代而不管,十几年坑害了张**,严重侵害了张**的合法权益。2003年开始,张**在遵化市、唐山市年年找,没人理睬。2008年奥运会后张**曾多次上访至中国人**有限公司处,无结果。张**紧邻京津,地区消费水准高,发工资1350元,与平均工资相差3.76倍。张**13年靠打工生活,只请求按最基本同行业的平均工资给予解决。

中国人**有限公司应补偿由于克扣了社保养老金应缴未缴致使张**退休后养老金与在岗同龄员工月差养老金500余元,按人均寿命78岁,18年相差108000元。现张**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一、中国人**有限公司补发张**2002年7月3日至2015年3月15日期间内退工资差额327289.02元(按北京市当年职工平均工资减去实发计算得出)及利息181914.18元(按中**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计算);二、中国人**有限公司给付张**多年进京讨薪费用累计26000元(住宿费及交通费,估算);三、中国人**有限公司给付张**未足额缴纳住房公积金造成的损失213865.34元、未足额缴纳养老保险造成的社保养老金损失101840.64元,合同违约金60000元(以上共计910909.18元);四、中国人**有限公司支付张**2015年3月23日起至2017年10月13日期间工资(按职工在职工资或按河北省金融系统职工工资发放,每年按89407元标准计算);五、诉讼费用由中国人**有限公司承担。

一审被告辩称

中国人**有限公司辩称:张**与中国人**市分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和退养协议,劳动关系是与中国人**市分公司建立,相关证据与劳动合同实际履行地都发生在遵化市,张**与我公司没有劳动关系,本案诉讼主体不适格。张**在2002年7月3日签订内退协议,此后没有上班。张**的上述请求超过诉讼时效。不同意张**的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查明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1997年10月29日,张**与中保**限公司唐山分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2002年6月20日,张**提出内退申请。2002年7月3日,张**(乙方)与中国人**山分公司(甲方)签订《职工内部退养协议书》,其中约定”甲方对职工内部退养费的发放,比照‘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对原行业统筹企业1999年1月1日以后退休人员养老金计发过渡办法’减行业待遇差计算内部退养费”、”甲方对内部退养期间的职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保险统筹费”、”内部退养职工在退养期间未受行政记过处分的可列入正常晋升工资档次范围,晋升的工资与原档案工资合并作为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基数”等内容。

庭审中,张**称其于1987年10月由军转干部到中国人民保**山中心支公司工作,1997年与中保财**唐山分公司签订劳动合同,2003年之前其与中保财**唐山分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公积金由中国人**有限公司遵化支公司代缴,但2003年之后张**划归总公司管理,劳动关系主体变更为中国人**有限公司,并提交2003年7月30日中共中国人**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委员会、中共中国**办事处委员会冀人保财险党发(2003)1号关于转发中国**公司《关于印发〈关于离退休人员和内退人员管理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的通知、《关于离退休人员和内退人员管理有关问题的意见》加以证明。以上通知主要内容载:1、自2003年8月1日起全省系统离退、内退人员统一划归控股公司,但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除省级分公司本部离退休人员和内退人员直接由省控股办事处负责外,各地、市(含省会城市)及其以下分支机构中的离退休人员和内退人员均由控股公司办事处委托股份公司所在地分支机构代为管理。每年由控股公司付给股份公司一定的代管手续费;2、控股公司离退和内退人员的工资、补贴及一切福利待遇继续由股份公司各级机构按原办法和标准垫支代发,不得有任何变动。但要单独造册、记帐,年终由省股份公司与省控股公司办事处结算。《关于离退休人员和内退人员管理有关问题的意见》主要内容载:一、充分认识做好离退休人员和内退人员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做好退休人员和内退人员管理工作,关系公司改革、发展、稳定大局,是中国**公司(简称控股公司)各办事处和中国人**有限公司(简称股份公司)各分支机构的共同责任。二、关于划归控股公司管理的离退休人员和内退人员的范围。凡2003年7月31日前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及在此之前已办理离退休手续的中国**公司正式员工和2003年4月30日前已签订内部退养协议并办理内退手续的中国**公司正式员工,统一划归控股公司管理。三、关于离退休人员和内退人员管理的方式。控股公司办事处对省级分公司辖区内的离退休人员和内退人员的管理负总责,并直接负责省级分公司本部离退休人员和内退人员的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地、市(含省会城市)及其以下分支机构中的离退休人员和内退人员的日常管理和服务,由控股公司办事处委托股份公司所在地分支机构代为管理,每年由控股公司给付股份公司一定的代管手续费。四、关于控股公司办事处的主要职责……。六、关于离退休人员和内退人员的待遇问题。原则上,目前离退休人员和内退人员享受的有关待遇不变,继续按国家有关政策和总公司有关规定发放,保持2002年1月至2003年6月平均水平。以后,国家和总公司有新的政策规定,按新的政策规定执行。地、市(含省会城市)及其以下地区的离退休人员和内退人员的有关离退休费用和内退费用,控股公司办事处委托股份公司分支机构代为发放,所需经费由控股公司办事处每年与股份公司省级分公司结算一次。……八、关于离退休人员和内退人员的档案、组织关系管理。控股办负责接收本辖区内离退休人员和内退人员名册,建立离退休人员和内退人员资料库。股份公司省级分公司本部的离退休人员和内退人员档案移交控股办管理,是党员的同时将组织关系转至控股办,由控股办负责组建离退休人员和内退人员党组织。档案交接及组织关系接转工作于2003年8月底前完成。其他离退休和内退人员档案及党组织关系仍由原管理机构保存管理。中国人**有限公司称上述文件非由其发布,且时间太久,对该证据的真实性无法核实,中国人**有限公司称其系中国人**有限公司的控股股东,唐山分公司及遵化支公司均系中国人**有限公司下属分公司及支公司,张**从遵化支公司办理退休等手续,与中国人**有限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

庭审中,张**称中国人**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发放工资,应按北京市当年职工平均工资补齐2002年7月3日至2015年3月15日及2015年3月23日至2017年10月13日即退休之日止的工资差额,张**为此提交人发(2002)82号《关于认真解决部分在企业工作的军队转业干部生活困难问题的通知》、中办发(2003)29号《中**办公厅、国**公厅转发**事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人发(2002)82号文件精神,切实解决部分企业军转干部生活困难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及相应意见、冀办字(2004)27号《中共**办公厅、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解决部分国有企业军转干部生活困难有关政策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及相应意见等证据加以证明。

人发(2002)82号文件主要内容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和人民政府人事、民政、财政、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各军区,各军兵种、各总部、军**学院、国**学、国防科学技术大学、武警部队政治部:军队转业干部是党和国家的宝贵财富,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一支重要力量……为进一步解决企业军转干部的困难,遵照中央、**务院的指示精神,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切实保障基本生活。企业要千方百计筹措资金,尽快补发拖欠企业军转干部的工资。一次性全部补发确有困难的,可分阶段补齐。破产企业补发拖欠工资所需资金,按照现行破产政策解决;已关闭停产且无其他收入的企业补发拖欠工资所需资金,由其主管单位帮助解决。各级劳动保障和财政部门以及企业要按照”三三制”原则,积极筹措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

中办发(2003)29号文件所附意见主要内容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人民政府,各大军区党委,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军委各总部,各军兵种党委,各人民团体:**事部、中**织部、**政部、**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资委、总政治部《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人发(2002)82号文件精神,切实解决部分企业军转干部生活困难问题的意见》已经**中央、**务院领导同志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以上文件所附意见主要内容载:……二、解决部分企业军转干部生活困难问题的具体措施。……(四)关于资金筹措问题。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各地要确保企业军转干部工资、基本养老保险、下岗失业和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的落实。企业要千方百计筹措资金,尽快补发拖欠企业军转干部的工资等各项费用,已关闭停产且无其他收入的企业所需补发资金,由其主管单位帮助解决。无主管单位或主管单位无力帮助解决的,由地方政府筹措资金予以解决,并在政府预算中作出安排,确保不发生新的拖欠。为帮助地方建立企业军转干部生活保障的长效机制,中央财政从2003年起每年安排一定资金,专项用于支持地方解决部分企业军转干部生活困难问题……。(五)关于人员补贴标准问题。各地要在现行政策柜架内,结合本地实际情况采取措施,解决部分企业军转干部生活困难问题(可考虑以省或当地职工平均工资和基本养老金水平为确定补助的水平,达不到平均水平的,补助到平均水平)。

冀办字(2004)27号文件主要内容载:各市委,各市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分:《关于解决部分国有企业军转干部生活困难工作有关政策问题的意见》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所附意见主要内容载:……一、关于企业军转干部工资和基本养老金水平问题。在岗企业军转干部月工资达不到所在设区市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的,要给予补助,达到平均水平;企业退休军转干部基本养老金达不到所在设区市基本养老金平均水平的,由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补助到平均水平。二、关于困难企业军转干部内部退养问题。对已经内部退养的企业军转干部,发给不低于所在设区市最低工资标准的生活费,也可提前办理退休,并按照企业军转干部提前退休有关规定执行。三、关于困难企业军转干部提前退休问题。困难企业军转干部提前办理退休手续后,基本养老金低于当地基本养老金平均水平的,由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补助到平均水平,所造成的资金缺口由财政补贴。……六、关于解决企业军转干部生活困难专项资金问题。各级财政每年要在预算内安排解决企业军转干部生活困难专项资金,用于解决企业军转干部生活困难问题。中国人**有限公司称以上证据的真实性无法核实,且张云贺不属于相关文件所列的情形。

诉讼中,中国人**有限公司称原中国**公司于1996年经机构改革成立中国人**)公司,下设中保**限公司、中保**限公司及中保**限公司三家子公司;1998年,撤销中国人**)公司,原中保**限公司更名为中国**公司;2003年,中国**公司发起设立中国人**限公司,同时中国**公司更名为中国**公司,与此同时中国**公司XX分支机构的名称统一变更为中国人**有限公司XX分支机构;2007年,中国**公司恢复使用中国**团公司名称;2009年,中国**团公司改制为中国人**有限公司。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当庭陈述、劳动合同书、内退申请、《职工内部退养协议书》、冀人保财险党发(2003)1号关于转发中国**公司《关于印发〈关于离退休人员和内退人员管理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的通知、《关于离退休人员和内退人员管理有关问题的意见》、人发(2002)82号《关于认真解决部分在企业工作的军队转业干部生活困难问题的通知》、中办发(2003)29号《中**办公厅、国**公厅转发**事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人发(2002)82号文件精神,切实解决部分企业军转干部生活困难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冀办字(2004)27号《中共**办公厅、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解决部分国有企业军转干部生活困难有关政策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关于中国**公司分支机构名称变更的批复》等证据材料在案佐证。

一审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张**陈述的事实及理由,张**要求的2002年7月3日至2015年3月15日期间的内退工资差额及利息,要求中国人**有限公司支付2015年3月23日至2017年10月13日期间工资的请求,主要是基于**事部等相关部门的通知文件而主张,其性质并不属于劳动关系项下的工资报酬,因此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的受案范围,法院对此不予处理。张**主张的进京讨薪费用、欠缴的住房公积金、未足额缴纳养老保险造成的社保损失及合同违约金等诉讼请求,亦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的受案范围,法院对此亦不予以处理。综上,法院对张**起诉依法予以驳回。据此,一审法院于2015年12月裁定:驳回张**的起诉。

上诉人诉称

张**不服一审裁定,持一审起诉意见向本院提起上诉,并认为其系依据《职工内部退养协议书》提出本案诉讼请求,诉讼标的额参照人发(2002)82号《关于认真解决部分在企业工作的军队转业干部生活困难问题的通知》计算,请求依法撤销一审裁定,改判支持张**的诉讼请求。

被上诉人辩称

中国人**有限公司同意一审裁定。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本案已经查明的事实,张**要求中国人**有限公司支付内退工资差额及利息、2015年3月23日至2017年10月13日的工资,实质上系依据原**事部等部门的通知文件主张,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的受案范围。张**要求中国人**有限公司支付进京讨薪费用、欠缴的住房公积金、未足额缴纳养老保险造成的社保损失及合同违约金,亦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的受案范围。

综上,张**的上诉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三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