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杨**等故意杀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以京二分检刑诉(2015)15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杨**故意杀人罪一案,于2015年9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郝**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及其指定辩**、金**、被告人杨*及其指定辩护人赵**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因与其兄杨**长期积怨,欲行报复,遂纠集其子被告人杨*,于2015年4月19日凌晨,携带事先准备的铁棍、鞋套等作案工具,来到本市房山区大石窝镇×村杨**的住处,持铁棍对杨**的身体进行殴打,致杨**死亡。二被告人于2015年4月24日被公安机关查获归案。

针对上述指控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宣读了证人证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物证照片、鉴定意见、相关书证及被告人供述等证据。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杨**、杨*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被告人杨**、杨*的刑事责任。

在法庭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杨**当庭对公诉机关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实不持异议,但辩称自己只是想教训杨×1,没想打死他,且没有看见杨*是否打了被害人。杨**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本案系事出有因且系家庭邻里纠纷引发的积怨所致,杨**事前仅有伤害的故意,没有积极追求死亡结果,主观恶性不深,建议法庭对杨**从轻处罚。

被告人杨*当庭仅承认到过现场并向被害人扬过沙子,但否认殴打过被害人。杨*的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不持异议,其辩护意见为杨*系从犯,系被其父亲指使被动参与犯罪,请求法院对杨*从轻处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杨**因与其兄被害人杨**(殁年51岁)素有积怨而欲行报复,遂纠集其子被告人杨*于2015年4月19日1时许,持事前准备好的铁棍等作案工具,骑摩托车至北京市房山区大石窝镇×村杨**家附近,二人翻墙进入,分别持铁棍在杨**居住的屋内、院内对杨**头部、四肢部、躯干部等部位进行殴打,期间二被告人曾离开过案发地,因杨**为确保达到报复目的,二人后再次返回案发现场,对躺在院里的杨**继续实施殴打,最终致杨**死亡。经鉴定,杨**系被他人用质地硬,且具有一定质量的条形钝器(端头不规则)多次打击头面部、胸、腹部及后背部、双上肢、双下肢,造成颅骨骨折,蛛网膜下腔出血,双上肢、双下肢多发骨折及全身多处肌肉软组织损伤致创伤失血性休克合并颅脑损伤死亡。杨**与杨*作案后将犯罪工具丢弃、处理,并于2015年4月24日被公安机关查获归案。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证人赵**(被害人杨**家邻居)证言:2015年4月19日2时许,我听见从杨**家方向传来金属掉在地上的声音,然后听到杨**发出“哎哟哎呦”的声音,还有人说“揍、揍”,我感觉是杨**弟弟杨**的声音,另有一男子嘟囔的声音。后我听到杨**家院子里传来连续的“咚咚”的有东西打在人身上发出的声音,又过了二三分钟,我听到杨**家院子传来“扑通扑通”的声音,杨**还喊“哎呦哎呦”,之后就没有声音了。后我从我家窗户往杨**家院子里看,但什么也没有看到。又过了二三分钟,我又听到杨**家院子里传出五六声那种拿东西往人身上砸、剁的声音,还有那种劈柴被打折的声音,还听到杨**发出嘟囔骂人的声音及“哎呦哎呦”的声音,应该是有人拿东西打在杨**骨头上了。后我听到三四声“扑通”的声音,后听到杨**一直在“哎呦哎呦”的叫了三四分钟就没有动静了。当时我没在意,就继续睡觉了。4月19日6时左右,我从窗户看到有个人趴在杨**家的院子里,肯定是没穿衣服,我觉得那个人就是杨**。后我告诉我妻子和女儿杨**在后面趴着,我妻子也说听到他昨天夜里折腾来着。直到2015年4月20日17时许,我下班回来,我妻子跟我说一天都没听到杨**家有动静,我就假装到房顶上看电视的接收线,想看看杨**到底怎么样了,我上房顶后就看到杨**光着身子头冲西趴在他家院子里,身下全是血,我下来之后就对我妻子说“没准死了,都是血,我赶紧上大队”,后我就到村委会去通知我们村的治安员了。18时许,我、治安员和民警到了现场。我和杨**做了大概20年邻居,我知道他总是喜欢脱光了睡觉,他脾气挺嘎的,村里没人和他来往。

2、证人赵**(证人赵**之女)证言:2015年4月19日1时30分左右,我想看看我家门前的路灯着没着,就掀开窗帘往外看,看见几个人顺着我家前面的胡同往姓杨的男子家的方向走。过了5分钟左右,我就听见姓杨的男子家中有人翻墙入院后落地的声音,又过了二三分钟,就听到姓杨的男子发出“哎呦”的叫喊声,当时声音挺大的,但我感觉应该是从他家屋子里发出来的声音,后来他就一直“哎呦妈呀”的喊,声音时大时小,我还听到有男人说话,肯定不是姓杨的,应该是翻墙入院的人,像是骂姓杨的,我觉得是那几个人在打姓杨的,因为姓杨的总是喊“哎呦妈呀”。持续一段时间后我听到有落地的声音,我觉得是那几名男子翻墙走了。后我听到姓杨的喊声不是很大,像快没劲了,他喊了一会儿后就没有动静了。我觉得骂姓杨男子的声音像是他弟弟杨**。2015年4月19日6时许,我母亲和我说后面那人趴在地上,身上还有血,不知道死没死。4月20日17时许,我在外面听说我家门口有好多车,就觉得有人报警了。

3、证人李*(证人赵**之妻,赵**之母)证言:案发当天赵**回家时说已经一点多了,当时我已经睡着了,后她跟我说在家门口看见几个黑影,我说跟咱们没关系。然后她就准备睡觉,这时我听见后院有“嘣嘣”的人落地的声音,过了一二分钟,我又听见像是杨**发出的“哼哼”及“哎呦妈呦”的声音。然后我听见屋外边发出的“当当当”的像铁棍敲打东西的声音,持续了有3分钟左右,在这期间我还听到好像有人发力时发出的那种“嘿嘿嘿”的声音,听着像杨**,还有喘气似的那种“哈哈哈”的声音,这个声音比较细、稚嫩,像个年轻人,之后就没动静了。又过了两三分钟,我又听到“嘣嘣”的人落地的声音,然后我从我家窗户往外看,看到有人影通过我家门口,其中有个人走路身体晃悠,感觉有点撇,像是杨**。之后我和女儿就睡觉了。赵**在外屋睡的,他起没起来我不知道。4月19日7时30分左右我遛弯回来,赵**告诉我说他从窗户看到杨**在地上趴着,地上有血,我也没敢看。4月20日17时左右,赵**下班回来就爬梯子去房顶修电视信号锅,但他直接就下来了,然后跟我说去大队报警,我知道是因为杨**,过了一会警察和赵**一起来了。

4、证人宋*(案发地邻居)证言:2015年4月19日2时左右,我正在家里睡觉时听到我家的狗不停的叫,还听到有人的叫喊声,内容听不清,我觉得没什么事就没出去看。这动静持续了有20分钟左右。声音是从我家东边发出的,杨**住我家东边,他脾气比较怪,性格比较倔,平时不跟人来往,也没人爱跟他交往。

5、证人杨**(大石窝镇×村治安员)证言:2015年4月20日17时左右,我在村委会上班,赵**到村委会和我说他上房修电线时看见后院的杨**在院里躺着,地上全是血。我一听这情况,就给大石窝派出所打了电话。杨**在村里人缘很差,也没什么朋友。杨*海人还行,平时干活很踏实。杨*海曾多次报警称杨**毁坏他家树、玻璃、电线、汽车等财物,我到过现场,警察也来过,但因没有证据没有处理。

6、证人丁*(杨**租地附近邻居)证言:杨**的租地与我承包地很近,杨**为人不错,杨**在村里人缘不好,做事不讲理,没人理他。2013年杨**和我说杨**毁了他家几十棵树,他报警了但没证据警察也处理不了。2014年一天的晚上,我出屋看见一个人正在杨**种的树林里在砍树,我看背影是杨**,就从地上捡了块石头扔过去,那个人就跑了,第二天杨**跟我说他的树又被砍了五六棵,我告诉他是杨**砍的,杨**说就是,但没有证据也没办法。杨**还和我说过他家玻璃都被杨**砸了,一直用塑料布代替,还说杨**老是折腾他,他快受不了了。

7、证人杨**(案发地附近村民)证言:我在北京市房山区大石窝镇×村西北方向承包了一块地,地里有大坑,我和别人都往这里倒垃圾。杨**住在我这块地的东南方向,我曾见过他在这里捡垃圾,倒没倒垃圾我不清楚。

8、证人柴*(被告人杨*同事)证言:2015年4月中旬的一天杨*和我说他要请假回家两天,他说已经和单位的领导说了。过了两天杨*就回单位了,但具体什么时间回来的我不清楚。

9、证人贾*(被告人杨**祖父)证言:2015年4月19日上午,杨*给我打电话说中午来我家吃饭,我说行。我大概11时到家,当时杨*已经到了。中午我们一起吃的饭,15时左右,我骑电动车送杨*到车站,他说上班去。

10、北京市公安局房山分局出具的现场勘验笔录、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平面示意图、平面方位图及相关现场照片、物证照片证明公安机关勘验现场并提取痕迹、物证的情况。现场位于北京市房山区大石窝镇×村杨**家。现场为一座农宅院落,现场外北侧废弃农宅院落东南角东墙上有一扇双开木门,该扇门上侧墙沿四块转块呈向下塌陷状态,北侧2.6m处东院墙上有一处缺口。现场院内东南角东墙上有一扇刷有蓝漆的双扇内开铁门,由双开铁门进入后可见院内有北房四间,北房东南角房檐处有一根电线呈断开状态,北房东侧建有一间杂物棚,院内西侧建有一间杂物棚,院内南侧地面上堆放有大量杂物。东墙上双开铁门内侧刷有蓝漆,北半扇铁门上安装有门栓(棉签擦拭提取,编号为棉签拭子2),门栓下侧距铁门下沿0.9m,距铁门北沿0.45m,可见一处擦蹭状血迹(棉签擦拭提取,编号为血迹1),门栓下侧距铁门下沿0.7m,距铁门北沿0.36m,可见一片点状、流淌状血迹(棉签擦拭提取,编号为血迹2)。现场南院墙上距地面0.7m,距东院墙0.36m有一处点状血迹(棉签擦拭提取,编号为血迹3);现场院内地面上距双开铁门1.8m,距南院墙1.9m可见一处0.7m×0.55m的片状血迹(棉签擦拭提取,编号为血迹4)。北房东侧杂物棚内堆放有大量杂物,杂物棚内靠北房东墙立有一个金属质地梯子,梯子由上至下共有四根横杆,其中上数第三根横杆和南侧竖杆交接处有一处点状血迹(棉签擦拭提取,编号为血迹14),上数第一根横杆与北侧竖杆连接处有一处点状血迹(棉签擦拭提取,编号为血迹16)。院内北房起居室南墙上有一单开门,单开门外建有一个两阶的楼梯,楼梯下距单开门0.9m地面上有一具男性尸体,尸体头西北脚东南呈俯卧状态,尸体全身赤裸,身上有多处血迹,移走尸体后可见尸体身下有一片1.9m×1.8m的血泊(棉签沾取,编号为血迹6)。北房起居室南墙上单开门内外侧各安装有金属质把手一个(内侧门框上,用棉签擦拭提取,编号为棉签拭子8),单开门内侧东侧门框上距地面1m,距内侧西门框0.8m可见一处片状血迹(棉签擦拭提取,编号为血迹7)。起居室内一蓝色木质凳子上可见一处点状血迹(棉签擦拭提取,编号为血迹12),起居室内另一木质凳子上可见一处点状血迹(棉签擦拭提取,编号为血迹13),起居室内建有一个土炕,土炕上放有布单、褥子、衣服等物品,土坑上北侧可见少量沙子。起居室内地面上距土坑西沿0.6m,距南墙1.1m有一片0.9m×0.7m的血泊(棉签沾取,编号为血迹11);起居室内地面上距南墙0.4m,距西墙1.7m可见一处血足迹(拍照后棉签擦拭提取,编号为血迹8);起居室内地面上距南墙0.51m,距西墙2.5m可见一处血足迹(拍照后棉签擦拭提取,编号为血迹9);起居室内地面上距南墙0.6m,距西墙2.3m可见一处血足迹(拍照后棉签擦拭提取,编号为血迹10)。北房杂物间内停放一辆绿色电动自行车,该车后座上可见一处可疑斑迹(棉签擦拭提取,编号为可疑斑迹4)。

公安机关还勘查了位于北京市房山区大石窝镇×村的杨**家,于起居室内发现黑色摩托车一辆,并在该摩托车右侧把手上发现血迹一处(棉签擦拭提取,编号为摩托车拭子2)。

勘验过程中公安机关还提取了其他相关痕迹。

11、北京市公安局房山分局出具的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相关照片证明:2015年4月21日14时10分至50分,公安机关依法对被告人杨**位于北京市房山区大石窝镇×村的暂住处进行搜查,在暂住地外发现并扣押带有可疑斑迹迷彩上衣一件;在南数第三间房间靠西墙冰柜上发现并扣押带有可疑斑迹浅蓝色衬衫一件;在南数第三间房间靠西北侧木桌上发现并扣押浅绿色毛巾两条;在南数第二间房间双人床下发现并扣押迷彩胶鞋一双。同时在连接南数第二间和第三间房间出入口墙上发现可疑斑迹一处(棉签擦拭提取)。另,公安机关亦对被告人杨*位于北京市长辛店的暂住地进行了搜查。

12、北京市公安局房山分局出具的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涉案车辆入库单、北京市公安局处理物品、文件清单及相关物证照片证明:公安机关扣押杨**手机一部(大显牌)、摩托车一辆、深绿色裤子一条、扣押杨*手机(白色oppo牌)一部、黑色裤子一条、灰色上衣一件、灰色鞋一双;扣押杨*指认抛弃作案工具现场的黑色布袋一个、深色布套二个、黑色鞋带二根;上述物品及从杨**暂住处扣押的相关物品均暂存于房山分局。

13、北京市**鉴定中心出具的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证明:杨**系被他人用质地硬,且具有一定质量的条形钝器(端头不规则)多次打击头面部、胸、腹部及后背部、双上肢、双下肢,造成颅骨骨折,蛛网膜下腔出血,双上肢、双下肢多发骨折及全身多处肌肉软组织损伤致创伤失血性休克合并颅脑损伤死亡。

经对杨**尸体进行尸表及解剖检验,其损伤主要分布在头面部、胸部、腹部及后背部、双上肢、双下肢。头面部挫伤及挫裂创形态不规则,符合钝器多次作用形成;其中鼻根部及左眼周裂创钝性物体端头击打可以形成。胸、腹部损伤为皮肤挫伤伴皮裂创,形态不规则,裂创创缘不整齐,并伴有挫伤带,符合钝性物体多次作用形成;后背部损伤多处为中空性皮下出血,且一端伴皮肤挫伤,符合端头不规整的条形钝性物体多次作用形成。双侧尺桡骨骨折、腔腓骨粉碎性骨折,其周肌肉软组织挫碎,符合质地硬、质量重的钝性物体(如金属类棍棒)多次打击形成。双小腿胫前部分裂创创缘不整,创腔内可见组织间桥,创底达骨质,符合端头不规则的钝性物体端击作用形成。左手背部皮瓣创伴第三掌骨骨折,符合端头不规则的钝性物体端击作用形成。综合分析死者所受损伤特征,可以判断致伤工具为质地硬、且具有一定质量的端头不规则的条形钝器。解剖见死者头皮下出血,右顶骨线性骨折,右额叶蛛网膜下腔出血,双侧尺桡骨及双侧胫腓骨骨折,结合心腔及周围大血管呈空虚状、左心室内膜片状出血斑、各脏器呈贫血貌、双眼结合膜苍白、唇粘膜苍白等大失血征象,故可认定其死因为创伤失血性休克合并颅脑损伤。

14、北京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法医物证鉴定书证明:在排除同卵双(多)胞胎和其他外源性干扰的前提下,支持送检杨**右拇指、右食指、右小指、左食指擦拭棉签(检测脱落细胞)、摩托车拭子2(检验血痕)为杨**所留,不支持为其他随机个体所留;支持送检杨**口周、面部、左手指、右手指拭子、棉签拭子2及棉签拭子8(检验脱落细胞)、可疑斑迹4(检验血痕),深色布套1及黑色鞋带1(检验血痕)、血迹1-4、血迹6-8、血迹10-14、血迹16为杨**所留,不支持为其他随机个体所留;支持送检杨**家可疑斑迹拭子(检验血痕)为杨*所留,不支持为其他随机个体所留。另,不排除杨**与杨**来自同一父系。

15、北京市公安局房山分局大石窝派出所出具的报警记录、情况说明、受案登记表、北京市公安局房山分局出具的立案决定书证明:2015年4月20日17时许,杨**拨打大石窝派出所电话称村民赵**反映其后院杨**光着身子躺在院子里,身边好像有血。派出所民警随即到现场,发现杨**已死亡,且现场发现血迹,遂通过“110”报分局指挥中心。北京市公安局房山分局于2015年4月21日决定对杨**被杀案立案侦查。

16、北京市公安局房山分局刑事侦查支队出具的到案经过、破案报告证明:2015年4月20日17时许,赵**到自家房顶查看天线时发现杨**光着身子趴在地上,且身上有大量血迹,同时在杨**周边地上有血迹。经法医初步鉴定,杨**头顶部有挫裂创,双上肢、双下肢可见大片状皮下出血伴挫伤,双侧尺桡骨及双小腿骨折,系创伤失血性休克死亡。经侦查发现,杨**、杨*有重大作案嫌疑,遂于2015年4月24日分别将杨**、杨*刑事传唤到房山公安局接受讯问。经讯问,二人对于2015年4月19日1时许持铁棍潜入杨**家殴打杨**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17、被告人伤情照片证明被告人杨*到案时前额有伤痕,被告人杨**到案时手指有伤痕。

18、手机通话记录证明杨*与杨*海案发前数日多次通话的情况。

19、北京市公安局房山分局大石窝派出所出具的“110”出警单、报案记录、对杨**、杨*、杨**的询问笔录及撤案申请证明:2009年2月1日,杨**、杨*与杨**互殴,双方均受伤,后杨**报警,经工作,双方要求撤案,自行解决。

20、北京市公安局房山分局大石窝派出所出具的治安案件调解笔录、询问笔录、勘验检查笔录等材料证明:2009年12月19日14时30分,杨**用石头将杨**家五间房屋的门、窗及玻璃全部砸碎,经调解,杨**赔偿杨**人民币500元。

21、户籍材料、死亡证明书、遗体火化证明证明被害人杨**的身份情况,尸体已火化。

22、户籍材料证明被告人杨**、杨*的身份情况。

23、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北京市**河分局出具的释放证明书证明被告人杨**因犯故意杀人罪于1996年8月23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后于1999年12月17日被假释。

24、拘留证、逮捕证等证据证明被告人杨**、杨*被羁押和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情况。

25、公安机关出具的工作说明证明:被害人杨**父母已去世、无子女故只能与杨**进行比对,经鉴定,不排除二人来自同一父系;现场提取的足迹因特征不足与任何样本均无比对条件;经对杨*、杨**指认的树坑等地进行查找,未发现相关作案工具;公安机关根据杨**、杨*供述对其二人案发当天前往现场的行驶路线及周边监控进行调取,未发现可用监控设备。

26、被告人杨**供述及辨认笔录:杨**是我的亲哥哥,因为父母先给我办婚事等琐事,他时常打骂父母,跟我找茬,1996年我实在受不了他了,就投毒想杀了他,后被判了四年。1999年我假释后,很长时间我们没闹过什么矛盾。后我们一起承包了一块地,但他想把我那一半地和我盖的房子占为己有,背着我把地卖给了别人,最终法院判我胜诉,但我们再次产生矛盾,之后他就经常偷着砍我种的树,还砸我的车,我多次报警但因没证据也没法处理,他还毁过我家的门窗、电表,派出所调查后就是他干的,最终他答应赔我500元补偿损失,但也一直没给钱。

2015年4月初,我种的树又被他拔掉了,我很生气,想教训他,就跟我儿子杨*说,咱家种的树又被杨**祸害了,我想把他腿打折了,大不了我照顾他。杨*开始不同意,后来也同意了。2015年4月18日上午杨*回的家,当天晚上我叫起杨*,让他跟我去打杨**,当时是23时左右。我让杨*背着装有沙子的包,用来迷杨**的眼,我们还带了一把钳子,用来剪他家的电线,防止杨**开灯,还带了一个手电、两副手套、两个头套、一副脚套。两个头套一个是捡的,一个是用包做的,在上面挖了两个窟窿,脚套是用秋裤腿做的,手套也是捡的,还带了两根铁棍子,一根长约50厘米,一根长约30厘米,都是黑色六棱平头的,都是我从别人开石头的地方捡的,一直就放在我家里。然后,我骑着摩托车带着杨*就去了杨**家。我将摩托车停在杨**家附近的小树林里,后我戴着头套、脚套、手套,拿着两根铁棍和钳子就过去了,杨*背着书包,拿着手电在后面。我俩爬上杨**家门口的院墙,顺着墙爬到他家棚子上,我把他家的电线用钳子剪断后,顺着棚子旁的梯子下去进到院里,下去后,我交给杨*一根铁棍子,接着就推开他北房的东屋门,门没有锁,推门时发出了声音,当我走到他跟前准备拿铁棍打他时,他已经站起来了,我和杨*就用棍子打他,他扑过来夺我的铁棍,我们争夺倒地,杨*打了杨**的腿部数下,后杨**就跑出屋去开院门。在他开院门的时候,我拿铁棍打了他头部、胳膊等部位三四下,还打了他的腿,打完他就蹲下了,杨*当时也打了他腿部。之后,我和杨*又翻墙原路回到摩托车旁边,我问杨**有没有骨折,杨*说不知道,我说要回去瞧瞧。这样,我就拿着手电和杨*又从原路回到现场,我拿手电一晃,看见杨**侧身躺在他家正房的台阶上哼哼,我就拿铁棍打了他的腿。杨*跟在我身后,打没打我没看见,我感觉他也拿铁棍打了杨**的腿部。当时杨**嘴里还“哎呀哎呀”的嚷,我们打了几下就跑了。后杨*把包扔了,到家之后我把我们当时穿的部分衣物埋在我住的房子旁的树坑里面,两个铁棍埋在另外一个树坑里面。第二天上午,杨*就走了,我觉得不安全就在天黑之后把东西全都拿出来,扔到附近的垃圾站用汽油给点了,把两个铁棍扔在边上。回来后我还擦过摩托车。案发时我穿的迷彩的绿色军用鞋,一个牛仔裤,一个蓝褂子。杨*穿一双白色旅游鞋,迷彩绿裤子。

辨认笔录、相关照片、视听资料证明:被告人杨**指认出房山区大石窝镇×村南房易路边南侧一小树林内为其停放摩托车的地点,房易路北侧由一胡同进村,村内一院就是杨**家,杨**家后院东侧一矮墙处就是其爬进院内的地点,矮墙南侧一墙头就是其逃离现场从院内跳出的位置,杨**家院内一杂物棚上电线是其剪断,杂物棚里靠西侧位置是当时梯子摆放地点,出杨**家屋内床边、屋门门口及院门门口内是其殴打杨**的地点。另,杨**在房山区大石窝镇×村西山上自己家前地里指出作案工具先被其藏于树坑内,指认出北尚乐村村西一垃圾堆就是其烧毁头套等物并丢弃作案铁棍的地点,此处位于村民杨**家承包地内。

27、被告人杨*在侦查阶段的供述:在过春节的时候,我爸杨**就跟我说要把我大爷杨**的腿打折了,我一直都不想去,案发前两个星期我爸叫我回来,让我赶紧把这事干了,我当时不同意,直到4月18日的前两天才想去。我4月18日上午从单位回来,我们商量晚上干这事。我爸准备了两副黑色线手套,两个黑色线帽头套,两根铁棍,用食品袋装了些沙子,一把钳子、一个手电,还有一个用秋裤做成的鞋套。戴手套是怕在现场留下指纹,带鞋套是怕留下脚印,戴帽子是怕杨**认出我们,带钳子是为了把杨**家的电线剪断,防止他开灯,拿沙子是为了迷杨**的眼,防止他认出我们,拿铁棍为的是打杨**,拿手电是为了在打他的时候照亮。4月19日1时许,我父亲把我叫醒,我穿上他准备的衣服后我俩把工具都带好,骑着家里的摩托车就出来了。因怕被村里的录像照到,就绕路到杨**家附近。把车停好后,我俩就把头套、手套戴上,我父亲还带着脚套,我们一人拿了一根铁棍,我还提着带来的沙子。到了杨**家院墙外边,我装了一把沙子在上衣兜内。我父亲先从院子的墙角上的墙,我跟着也爬上墙头,我们上到与墙挨着的一个小棚子,我父亲蹲在棚子上用钳子把电线剪断了,院里有个梯子靠在棚子边,我父亲和我先后从梯子下到院里,后我父亲把屋门推开,我先进去了,杨**听见动静就起来坐在床上,我拿手电照了一下,就从兜里抓了一把沙子朝他扬了过去。我父亲也到了杨**跟前,他抱住我父亲,我就拿铁棍打杨**头部,但屋内很黑我也不清楚打到没有,后杨**摔在地上,我父亲就抱着他,我就打他腿和脚。后来我去关屋门,我父亲松开他,拿铁棍打他上身和腿部,停手后,我大爷突然从屋里跑了出去试图打开院门,我父亲追过去在他身后打了他头部一下,具体打在哪边我没看清,后我大爷就倒在地上,我父亲就打他,我也打他胳膊和腿,打了几下后,我大爷就不怎么动了。后我父亲和我翻墙返回摩托车处,他问我杨**的腿断没断,我说可能没断,我父亲说那不行,再回去打。我就又和他原路回去,我父亲看到杨**在屋门口的台阶处正往屋里爬,就先动手打他,我也过去打了他的胳膊和腿,过程中杨**坐起来了,我父亲又打了他头部一下,杨**就躺地上了,之后我和我父亲又打他的腿部,一直打到他的腿部已经变形,我觉得他的腿断了就不打了,和我父亲返回家。离开的时候他还在动。回来路上经我父亲同意,我把包扔在道边的地里,包里有沙子、脚套、两根鞋带。到家后,我将作案时穿的衣服脱了,我父亲洗了洗腿上的血,我们将衣服、鞋、手套、头套等物埋了起来,铁棍被埋在了另一个坑里,埋完之后我们就回屋了。后我父亲让我用钢丝球把摩托车上的泥擦了。4月19日5时许,我父亲称昨天埋的不安全,要换换地,他就自己去了,回来后,他叫我起来看新埋的地方成不成。我就起床跟他去了核桃地东南角的菜园里,那些东西被埋在菜园子东北角的位置,我看了看后说埋的没问题。后我父亲又让我拿镐去之前埋衣服的地方看看还有没有落下的东西,我刨了两下看没有东西就把土填回去了。8时许,我在去我姥姥家的途中又把之前扔的包往地里扔了扔。事后,我带警察找到了装有沙子、脚套、鞋带的包。杨**总跟我们家找事,我们就想打他出气。

辨认笔录、相关照片及视听资料证明:被告人杨**认房山区张坊镇×庄×耕地东北角有一黑色布袋,布袋内装有深色布套两个及黑色鞋带两根,杨**出该深色布套就是其父杨**套在鞋上进入杨**家行凶时所穿,黑色鞋带为捆绑该深色布套所用;杨**认出房山区大石窝镇×村南房易路边一小树林为停放摩托车的地点,从房易路北侧一胡同内进入北尚乐村后,杨**认出一院就是其作案的杨**家;杨**家后院东侧矮墙为其进入杨**家地点,矮墙南侧墙头是其跳出杨**家地点,杨**家院内杂物棚上电线为其父亲杨**剪断,杨**家屋内、屋门口外及院门口内是其伙同杨**殴打杨**的地点;杨**认出房山区大石窝镇×村西山上自己家前地里二处树坑为其掩埋作案工具地点,此处为大石窝镇西山上杨**家承包地内。

上述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对言词证据中相互印证的部分及其他证据予以确认。

关于被告人杨**所提其没想打死被害人的辩解及其辩护人所提杨**没有积极追求死亡结果的辩护意见,经查,杨**伙同杨*持铁棍多次打击被害人头面部、胸、腹部及后背部、双上肢、双下肢,造成被害人颅骨骨折,蛛网膜下腔出血,双上肢、双下肢多发骨折及全身多处肌肉软组织损伤,致创伤失血性休克合并颅脑损伤死亡,杨**作为具有辨认和控制能力的成年人,应明知持铁棍持续多次打击他人头部等重要部位,会造成死亡结果,仍伙同他人实施上述行为,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明显,故其辩解及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与已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被告人杨*当庭所提其未殴打过被害人的辩解,经查,杨*本人在侦查阶段对持铁棍打被害人的情节多次予以供认,且在案证人李**言证明在杨**被殴打时伴有一年轻人喘气的声音,杨**在侦查阶段亦曾稳定供述杨*持铁棍殴打被害人的情况,上述证据相互印证,故可认定杨*亦持铁棍对被害人进行了殴打,其当庭辩解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杨*辩护人所提杨*系从犯,且系被其父指使被动参与犯罪的辩护意见,经查,杨*虽系受其父杨**纠集参与犯罪,但其先后二次进入案发现场,且持铁棍殴打被害人,系积极主动参与犯罪并在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并非从犯,故此节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曾因犯罪被判处刑罚,仍不思悔改,不能正确处理因家庭琐事引发的纠纷,出于蓄意报复的目的,纠集被告人杨*持铁棍共同多次打击被害人头部、四肢部等部位,致被害人死亡,二人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均应依法予以惩处。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指控被告人杨**、杨*犯故意杀人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关于二辩护人所提本案系家庭纠纷积怨所致等辩护意见,经查属实,本院予以采纳并在量刑时酌予考虑。扣押物品,由扣押机关依法予以没收。据此,本院根据被告人杨**、杨*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杨**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二、被告人杨**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4月24日起至2027年4月23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

三、扣押物品布袋一个、布套二个、鞋带二根由扣押机关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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