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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弘高**有限公司与肖**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北**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肖**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5)朝民(商)初字第09333号管辖权异议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北**工程有限公司以同意一审裁定为由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北京弘高**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北京弘高**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案件受理费70元,由北京弘高**有限公司负担(于本裁定生效后七日内交至一审法院)。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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