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中国**发总公司等与阿*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发总公司、民族大世界商场诉被告阿*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阿*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被告阿*认为,其住所地为北京市石景山区,本案应由北京**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案系租赁合同纠纷案件,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原告中国**发总公司与被告阿*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被告阿*承租的房屋位于民族大世界二号厅,属本院辖区,故本院对此案有管辖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被告阿*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一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