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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出版社与甘肃启**责任公司著作权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出版社(以下简称水利出版社)诉被告甘肃启**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甘**公司)著作权合同纠纷一案后,本院依法对案件进行了审查。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中水利出版社系以著作权合同纠纷为由,以甘**公司为被告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支付所欠书款、违约金及利息,属于合同之诉,由于涉案《协议书》对争议管辖进行了约定,故本案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关于“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确定案件管辖法院。本案中,涉案《协议书》约定“协商不成,向乙方(水利出版社)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同时《协议书》签章处显示水利出版社通讯地址为北京市海淀区玉渊潭南路1号D座。本院认为双方上述之协议管辖约定符合法律规定。故该案应由水利出版社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虽然水利出版社的注册地在北京市西城区,但该社出具《情况说明》并经我院外出调查核实认定:水利出版社自2009年4月至今已将主要办公场所迁入北京市海淀区玉渊潭南路1号D座,故水利出版社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即住所地应为北京市海淀区。因此按照双方约定,本案应由水利出版社所在地的北京**民法院管辖。

综上所述,本院不享有本案的管辖权,应将本案移送至北京**民法院审理。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移送北京**民法院审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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