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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北京市大兴区礼贤镇人民政府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张**认为被告北京市大兴区礼贤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礼贤镇政府)非法征用土地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张**诉称,我在北京市大兴区礼贤镇西里河村有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该项权利仍处于存续期内。2015年5月3日,被告在未与我签订占地补偿协议的情况下强行占用了我承包经营权存续期内的一亩耕地(基本农田)。在此之前,被告曾提出以每亩补偿4000元的标准要求我签订占地补偿协议。我认为被告罔顾我失地后的生活来源,且补偿过低,没有同意被告的要求。也没有与被告签订任何协议。现被告以天堂河改造工程为由强行占用了我的耕地,严重侵犯了我的合法权益,我打电话报警也未能制止被告的非法行为。现起诉要求:1法院判令被告强行占用我承包土地的行政行为违法;2、法院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三)项之规定,提起诉讼应当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本案中,原告张**要求确认被告强行占用其承包地的行政行为违法,应提供证据证明被告礼*镇政府实施了相应行政行为。现有证据无法证明被告礼*镇政府实施了占用原告张**承包地的行政行为。故原告张**的起诉没有事实根据,不符合提起行政诉讼的法定条件。据此,根据《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张**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原告张**已经交纳,于本裁定书生效后七日内退还原告张**。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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