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邢**与隋**、宫**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邢**与被执行人隋**、宫**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2日作出的(2013)庄*初字第493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邢**于2015年7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额:1232600元及利息、诉讼费26814元、执行费14726元(未交)。

本院认为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隋**、宫**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经查,被执行人隋**与宫**共有住宅房屋一套(房权证号为:庄房权证庄私字第201305061号,登记在宫**名下),坐落于庄河市黄海明珠小区19号楼2单元902室。经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本院于2015年12月15日依法将该房产予以查封,但该财产暂不宜处理。另查,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可再向本院申请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四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