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西安**总公司、西**研究所破产管理人等与西安**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在执行申请执行**研究所破产管理人(以下简称化研所管理人)与被执行**筑总公司(以下简称秦户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秦户公司不服该院(2014)莲执异字第00013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提出复议申请。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查明

执行法院查明,申请执行人化研所管理人与被执行人秦**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依据为西安**民法院于2005年10月12日作出的(2005)西*二终字第1095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标的927957.98元及利息。在执行过程中,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该院于2014年4月15日作出(2014)莲执恢字第00596号执行裁定书及协助扣划存款通知书,扣划秦**司账户存款1000000元。又查,该院于2011年11月29日对秦**司提出的执行异议已经作出(2011)莲执异字第01442号执行裁定书,裁定驳回其异议请求。此后,西安**民法院于2013年8月19日作出(2013)西执他字第0001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维持该院(2011)莲执异字第01442号执行裁定书。

本院认为

执行法院认为,秦户公司异议理由前三项与(2011)莲执异字第01442号执行异议案件属同一法律关系,该院生效法律文书已经确认不予支持;就异议理由第四项扣划执行行为亦符合法律程序,故秦户公司的理由不能成立,遂驳回异议。秦户公司不服,提出申请复议。

秦户公司申请复议称,一、关于执行时效应重点审查,西**研究所或其破产管理人未在法定时限内申请执行,应视为放弃债权。二、关于执行标的,在履行中有了变动,理应按实际减少。三、申请执行人故意拖延履行房屋过户给其造成损失,应支付迟延履行金。四、人民法院扣划其100万元没有依据。故请求依法应撤销(2014)莲执异字第00013号执行裁定书。

本院查明的事实与执行法院查明的事实基本一致。

另查明,本院于2005年10月12日作出(2005)西*二终字第109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撤销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05)莲经初字第389号民事判决书。二、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西安**西化所将其位于西安市香米园46号的l号综合楼折抵给秦**司的楼房(一层沉降缝以南;半地下室中间隔墙以南)的产权手续办理到秦**司名下。三、秦**司在西安**西化所将相关的房屋产权手续为其办理完毕后十日内,将超出所欠款额927957.98元支付给西安**西化所。一、二审诉讼费各5000元秦**司已预交,均由西化所承担,在执行中予以扣除。

裁判结果

再查明,秦户公司申请复议的理由前三项已经由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11)莲执异字第01442号执行裁定书裁定驳回,本院(2013)西执他字第00011号执行裁定书维持了(2011)莲执异字第01442号执行裁定书。

本院认为,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依照按照执行依据扣划秦**司100万元的执行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秦**司提出的复议理由第四项与法相悖,不能成立,依法应予驳回。秦**司提出的其他的复议理由已经由生效法律文书审查处理,故本案院不予审查。综上,秦**司提出的复议理由不能成立,依法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和《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西安**总公司的复议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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