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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与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刘*与被告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的委托代理人朱*、被告丛*及委托代理人叶*、刘**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刘**称:2012年12月9日,我与被告经中介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我购买被告位于丰台区801号房屋,总房款11330000元。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被告以房产证丢失为由拒绝配合我办理贷款手续,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现我已将全部房款付清,要求继续履行合同,被告协助我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被告辩称

被告丛*辩称:与原告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属实。在双方签订买卖合同前,我将房产证遗失,因该房办理了网上签约手续,故无法补办产权证。现已收到全部房款,同意协助原告办过户,但过户的全部税费我不应承担。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2年12月9日,原告刘*(买受人、乙方)与被告丛*(出卖人、甲方)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后双方又于2013年1月21日签订《补充协议》,约定:出卖人所售房屋位于丰台区801号,该房屋成交价为11330000元;买受人应向出卖人支付定金30万元;甲方于2012年1月30日前将房屋交付乙方,乙方于甲方交房当日向甲方交付首付款570万;该房屋已经设定抵押,甲方于2013年2月20日前向民**行偿还房屋贷款,并申请办理房屋解押手续;待解押手续办理完毕后,甲方在接到中**司通知之日起三日内配合乙方办理银行贷款面签手续,乙方向银行申请贷款,拟贷款金额为533万元。签订合同后,原告刘*依合同向被告丛*交纳定金30万元及首付款570万元,被告丛*亦交付了房屋并办理了房屋解押手续,此宗交易亦办理了房屋买卖网上签约手续。因丛*以房产证遗失为由,未能继续配合原告刘*办理房屋贷款面签手续,双方产生纠纷,合同未再继续履行,后丛*以刘*未及时支付房款为由收回房屋,引发本案诉讼。

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双方均同意继续履行合同,刘*已将剩余房款533万元给付丛彤。

以上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补充协议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依法订立的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原、被告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相关法律规定,该合同有效。双方均应当依合同约定履行。现诉争房屋所设定的抵押已解除,原告亦已付清全部房款,双方同意继续履行合同,本院不持异议。被告应当协助原告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并交付房屋。至于房屋税款的负担,因尚未实际发生,本院不予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丛*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协助原告刘*将位于北京市丰台区801号房屋权属转移登记至原告刘*名下。

二、被告丛*于原告刘*取得位于北京市丰台区801号房屋所有权证之日将该房交付给原告刘*。

案件受理费8230元,由被告丛*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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