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北京久**有限公司与江苏南**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北京久**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南**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为防止被告转移财产,保障生效裁判文书的顺利执行,原告北京久**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冻结江苏南**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的存款391091.21元。北京久**有限公司提供了邢连峰名下位于河北省泊头市xx小区xx号楼xx单元xx室房屋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久**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冻结被告江苏南**限公司名下的中国建设**支行账号为×××账户内的存款391091.21元。

二、查封登记在邢连峰名下位于河北省泊头市xx小区xx号楼xx单元xx室房屋。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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