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李**与胡**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李**与被告胡**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王**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的委托代理人王**、被告胡**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李**诉称,2014年7月27日,原被告双方经协商一致,口头约定:被告将其承租的通州区宋庄镇管头村的一个浴池转租给原告,2014年8月1日正式交付给原告,租期为1年,转租费用共计50000元,双方谈妥后,原告即于7月27日通过中**银行给被告汇款50000元;后由原告进行经营,但在2014年11月份原告回老家办事期间,被告未通知原告的情况下,于12月1日,将原告经营的浴池又转租给了韦**,原告回北京后多次与被告协商沟通要求解决此事,未果;要求被告退还剩余租金,被告也不同意。被告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方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1、依法判决解除双方口头约定的浴室转租合同;2、被告依法返还原告剩余租金33333元;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胡*争辩称,我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我不同意解除合同,是干了一个多月后,大概是10月份左右,原告说不挣钱,之后就把钥匙交给房东了,房东还劝他,原告说不干、要走。我也不同意返还剩余租金,原告不租了,是原告自己的原因,而且是原告给我的钥匙,我也劝过原告,是原告自己不愿意干了,所以我不同意返还剩余租金。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4年7月,原告李**与被告胡**达成口头协议,约定自2014年8月1日起至2015年7月31日止,被告胡**将其承租的北京市通州区宋庄镇管头村便民洗浴浴池(以下简称浴池)转租给原告李**经营,年租金5万元。2014年7月27日,李**通过银行汇款方式向胡**支付租金5万元,2014年8月1日,李**开始实际经营该浴池。2014年12月1日。被告胡**与案外人韦**签订《租赁合同》,将该浴池转租给韦**经营,租赁期为2014年12月1日至2015年6月1日,合同签订当日,韦**开始实际经营该浴池。

庭审中,原告称其于2014年11月底回老家办事,将浴池的钥匙交给了房东,打算回京后继续经营,其12月初回京后,浴池已被被告转租。现原告主张返还的是2014年12月1日之后共计8个月的已付租金,12月1日之前的租金不要求返还。被告称原告因经营的收益不好、挣得少,不想干了,就要回老家,原告回老家后,被告还给原告打过电话,原告说挣得少,不想干了,其才将浴池转租给别人的。

上述事实,有汇款凭证、协议书、租赁合同、双方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原告与被告口头达成的租赁协议,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当事人均应依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该协议因双方未采用书面形式,应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现原告要求解除双方口头约定的浴池转租合同,被告虽不同意解除,但在其与原告达成的浴池转租合同履行期内,其将该租赁物转租给案外人韦**,该转租行为事实上已使其与原告达成的浴池转租合同因无法实现合同目的而于当日解除。合同解除后,被告理应返还该合同解除后即2014年12月1日起至2015年7月31日止原告已向其支付的租金。即使如被告所述,原告因经营收益不好不愿继续租赁该浴池经营,被告才将浴池转租给别人,但双方口头约定的浴池转租合同并未对违约条款进行约定,故即使是原告违约导致合同的解除,被告亦应返还合同解除后的租金,故对于被告不同意返还剩余租金的答辩意见,于法无据,本院不予采纳。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七条、第二百一十五条、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确认原告李**与被告胡**口头达成的关于北京市通州区宋庄镇管头村便民洗浴浴池的转租合同已于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一日解除;

二、被告胡**返还原告李**自2014年12月1日起至2015年7月31日止的已付租金共计三万三千三百三十三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执行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三百一十七元,由被告胡**负担,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相应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五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