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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俱时工程**限公司与中钢集**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工程建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在2016年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称双方已经和解。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自愿与被告和解并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天俱时工程**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047元,保全费3663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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