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冲**限公司与被告盘锦**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冲**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北京冲**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176元,减半收取2588元,由原告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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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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