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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北京市**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胡*中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民法院作出的(2014)朝民初字第26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在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北京市**有限公司以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北京市**有限公司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准许北京市**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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