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北京**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中昶国际**公司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一案中,中昶国际**公司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请求撤回确认其与中铁**有限公司于2010年1月23日签订的《股权质押合同》中仲裁条款无效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昶**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中昶**限公司撤回确认其与中铁**有限公司于二О一О年一月二十三日签订的《股权质押合同》中仲裁条款无效的申请。

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中昶**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О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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