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中昶国际**公司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一案中,中昶国际**公司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请求撤回确认其与中铁**有限公司于2010年1月23日签订的《股权质押合同》中仲裁条款无效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昶**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中昶**限公司撤回确认其与中铁**有限公司于二О一О年一月二十三日签订的《股权质押合同》中仲裁条款无效的申请。
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中昶**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О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