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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金某某诉被告民权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局信息公开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金某某诉被告民权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局信息公开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2015年11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金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郝喜新、被告单位规划办副主任张**及被告委托代理人刘**、郭**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金某某于2015年5月7日通过邮寄的方式向被告民权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局邮寄邮政特快专递邮件,邮件装有原告金某某身份证复印件、房产证复印件、民权县政府信息公开申报表。申报表所需的政府信息内容描述为:一、官邸名城(商业)项目的建设工程(建筑)规划许可证文件及其所有报批材料。二、官邸名城(商业)项目的选址意见书文件及其所有报批材料。三、官邸名城(商业)项目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文件及其所有报批材料。邮件改退批条上显示被告单位办公室拒收,无具体收件人。在原告起诉前,被告未受理、未答复。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商丘**有限公司于2014年开始建设官邸名城(商业)项目,该项目位于民权县人民路与治安路交叉口西北角,而原告所有的一套住房位于民权县治安路中段,该项目的施工建设给原告的生活带来严重的影响。为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于2015年5月7日通过邮寄的方式向被告民权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局申请信息公开,但是被告却拒收原告的申请,至今未给原告任何公开回复。为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要求:一、依法判决被告受理原告的信息公开申请;二、依法判决被告按照原告的申请要求公开回复申请的信息;三、依法判决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庭审中辩称,1.被告至今没有收到原告任何申请,被告接到诉状以后,被告单位非常重视,在全局内进行询问,是谁收到邮件并拒收,经询问没有人收到。收到诉状以后,在法院才见到了邮件回执复印件,这份回执不能足以证明被告收到原告的申请,所以被告在没有任何人收到申请,事实上也没有接到申请情况下,不可能预测到原告要申请信息公开从而给原告答复,实际上,我们在一些电子媒体已经进行了信息公开,我们已经履行信息公开的义务,原告在诉状说我们没有信息公开,没有事实根据;2.我们仍然欢迎原告信息公开的申请,按照原告所要求的条件,我们进行答复。

为证明其主张,原告提交了以下证据:1.信息公开申报表,要求了被告给原告的答复的具体形式;2.原告金某某房屋产权证;3.被告在网上公布的办理项目选址意见书需要的材料;4.被告在网站上公布官邸名城建设许可证的批前公示,证明被告应该公开的内容;5.原告按被告的地址,给被告邮寄申请信息公开的邮件及被告办公室拒收的回执。

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证据质证意见为:对证据3.4真实性无异议,但对证明目的有异议,异议理由为这两项信息公开网页是我们制作的,但是不是所有项目都有选址意见书,这个项目没有选址意见书,只有划拨土地项目才有选址意见书;原告在网站上已经看到我们的媒体上公开,我们已经尽到公开的义务;对证据5的异议为:邮政快件因为无具体收件人被退回,因为退回没有收,所以不知道邮件什么内容,不足以证明被告有公开的义务,原告起诉被告没有事实根据。对原告提交的其他证据无异议。

被告在法定期限内未提交证据。

本院查明

经审查,本院对原告提交的证据材料认定如下:被告对原告举证的被告在网上公布的办理项目选址意见书需要的材料,以及被告在网站上公布官邸名城建设许可证的批前公示的真实性无异议,本院对其真实性予以确认。被告对原告提供的快递详情单真实性未提出异议,本院对其真实性予以确认。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被告称从未见到,快递详情单显示内件品名一栏填写的是”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同原告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报表对应,本院对原告提交的信息公开申报表真实性予以认定。对快递回执单被告对其真实性未提出异议,但认为此证据不能证明被告拒收,本院对其真实性予以认定。在邮件投递的过程中,邮政人员系面交邮件于收件人,根据《国内特快专递邮件处理规则》,在收件人拒收时,邮政企业在详情单上粘贴”改退批条”批明无法投递原因,加盖经手人员和主管人员名章,退回原寄局并由原寄局退回寄件人,本案中原告提供的快递回执单基本符合上述规定。本院对被告拒收原告寄出的装有政府信息公开公开申报表的邮件拒收的事实予以认定。快递详情单显示内件品名一栏填写的是”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本院认为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和庭审情况,可以认定原告向被告提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合法,可以推定被告知悉原告向其提出信息公开申请。

经审理查明:原告金某某于2015年5月7日通过邮寄的方式向被告民权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局邮寄邮政特快专递邮件,邮件装有原告金某某身份证复印件、房产证复印件、民权县政府信息公开申报表。申报表所需的政府信息内容描述为:一、官邸名城(商业)项目的建设工程(建筑)规划许可证文件及其所有报批材料。二、官邸名城(商业)项目的选址意见书文件及其所有报批材料。三、官邸名城(商业)项目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文件及其所有报批材料。邮件改退批条上显示被告单位办公室拒收,无具体收件人。在原告起诉前,被告未受理、未答复。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从原告提交的证据来看,被告民权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局虽然在其网站上对官邸名城项目的建设许可证进行了批前公示,但是公示的内容与原告要求的公开内容不一致。本案原告向被告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被告拒收邮件,导致了其未受理、未答复原告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其行为不符合行政法规的规定,原告要求依法判决被告受理原告的信息公开申请并对其申请事项予以答复的的请求应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二条和《最**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民权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对原告金某某于2015年5月7日邮寄的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予以答复。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民权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局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商丘**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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