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北京链**有限公司与刘**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北京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链**司)与被告刘**居间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链**司的委托代理人闫松松,被告刘**的委托代理人杨**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链**司诉称,2014年1月5日,刘**与我公司签署《房屋出售委托登记表》,确认就502号(以下简称502号)房屋委托我公司提供独家房屋出售居间服务。同日,刘**收取售房保证金1000元。根据协议第9条约定,甲方在委托期限内擅自终止本委托或委托他人代理出售上述房屋,应按照本协议房屋委托出售价格的2%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刘**于2014年2月办理网上签约将房屋出售他人,其行为违反协议约定,故我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刘**:返还1000元保证金;支付违约金5.5万元。诉讼费由刘**负担。

被告辩称

被告刘*英辩称,房屋出售登记表等的签字都不是我所签,该房屋委托链**司出售并将钥匙交给链**司,链**司的销售过程我并不清楚,最后实际的出售是链**司员工销售的。我不存在违约责任,是链**司及其员工的问题。该协议系格式合同,也没有明示违约条款的责任,只是重点介绍我权利和链**司义务,该合同对我没有约束力,不同意支付违约金。该1000元保证金我曾经表示要退还,但链**司表示不到三个月不同意接受,现在同意退还。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刘**原系502号房屋所有权人。2014年1月5日,刘**之夫刘**代刘**与链**司签订《房屋出售委托登记表》,约定:房屋为502号房屋;委托期限自2014年1月6日至2014年4月6日,此期间乙方为甲方的独家委托服务提供者;甲方确认上述房屋的出售总价款不低于275万元;甲方收取乙方支付的委托保证金1000元;服务内容为:提供与上述房屋买卖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市场行情咨询,为甲方寻找房屋买受人,乙方应利用自身店面、网络、展会、房院展板、媒体广告等渠道为甲方房产进行销售推广,引领潜在客户看房,协助并撮合甲方与买受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妥善保管甲方提供的房屋钥匙及各种证件、资料,为促成交易,乙方可以对房屋进行保洁、消毒;在甲方房屋成功出售(即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之前,乙方不收取甲方任何费用;甲方在委托期限内擅自终止本委托或委托他人代理出售上述房屋,应按照本协议房屋委托出售价格的2%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该条款字体加粗)。当日,双方还签订了留存证件承诺书、服务承诺书、钥匙托管协议、链**司向刘**支付了保证金1000元。链**司为刘**提供了部分居间服务。2014年2月,刘**通过北京我爱我家房地**限公司(我爱我家公司)居间服务将502号房屋出售给了他人。

审理中,链**司就其实际损失情况未提供证据。刘**主张其不了解更换经纪公司的情况,为其提供居间服务的一直为同一名业务员,后了解到该业务员由链**司跳槽到我爱我家公司,未提供证据,链**司对此不予认可。刘**主张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标准过高,请求法院酌减。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及《房屋出售委托登记表》、留存证件承诺书、服务承诺书、钥匙托管协议等证据材料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链**司与刘**签订房屋出售委托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因此合法有效,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刘**在独家委托期限内委托他人出售502号房屋,构成违约。刘**主张其不了解更换经纪公司的情况,为其提供居间服务的一直为同一名业务员,后了解到该业务员由链**司跳槽到我爱我家公司,未提供证据,本院不予采信。现链**司要求刘**退还保证金1000元并支付违约金,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适当减少,刘**主张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标准过高,且链**司就其实际损失情况未提供证据,故本院对违约金数额予以酌减,具体数额参考按照链**司提供服务的时间段确定。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刘**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退还原告北京链**有限公司保证金一千元;

二、被告刘**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原告北京链**有限公司违约金二千元。

如果被告刘**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一千二百元,由原告北京链**有限公司负担一千一百五十元,已交纳六百元,剩余五百五十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至本院,由被告刘**负担五十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至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O一四年十二月十九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