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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和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复议人大和光学(苏**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和光学)因申请执行人苏州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司)与被执行人株式会社大和产业(以下简称大和产业)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不服中华人民**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苏州中院)(2013)苏中执异字第01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通过外交途径向大和产业送达了大和光学的复议申请书、本院听证通知书,于2014年8月12日对本案进行了公开听证。申请复议人大和光学的委托代理人高**到庭参加听证,嘉**司、大和产业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听证,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查查明,嘉**司与大和产业股权转让纠纷一案,苏**院于2010年12月15日作出(2010)苏中商外初字第0034号民事判决,判决:一、大和产业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嘉**司支付涉案剩余股权转让款600万元,并按照中**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相应利息(其中100万元自2009年10月1日起计算,500万元自2010年1月1日起计算);二、驳回大和产业的反诉请求。大和产业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2年11月30日作出(2011)苏商外终字第0025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因大和产业未按判决履行义务,嘉**司向苏**院申请执行。

苏**院立案执行后,于2013年2月18日冻结了被执行人大和产业在其全资子公司大**学全部股权,冻结期限为两年。2013年2月28日,苏**院向大**学发出《责令提供会计账簿、财务报表通知书》,内容为因需对大和产业所持大**学股权进行审计、评估,要求大**学立即提供所有的会计账簿、财务报表等财务资料,拒不提供,该院将强制提取。

另查明,2013年2月7日,苏州国**业开发区经济发展和改革局作出苏**(2013)3号《关于原则同意大**学注销的初步批复》:一、原则同意你司申请。二、请你司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程序,去海关、国税、地税、报社等部门办理相关的手续。2013年2月21日,苏**院向苏州市高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出(2013)苏中执字第102号协助执行通知书,内容为防止被执行人大和产业逃避债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要求工商局停止办理大**学清算组备案等注销登记相关手续。

2013年3月6日,大和光学以二审判决书未向大和产业送达尚未生效、责令该公司提供会计账簿、财务报表以及停止办理清算组备案等注销登记手续于法无据为由向苏**院提起执行异议。

本院认为

苏**院经审查认为,被执行人不能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法院执行被执行人在第三人处的财产或权利。本案异议人大和光学为被执行人大和产业的全资子公司,法院依法可以冻结大和产业在大**学处的全部股权并责令大和光学提供账簿、账册用于评估审计,以便于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名下的股权进行清偿债务。法院要求工商局停止办理清算组备案等注销登记手续,意在对大和产业在大和光学的股权进行固化,防止其股权价值的贬损。这种固化措施,不仅仅在于禁止股东转移、转让股权以及请求股息红利等财产权利,还在于限制股东行使涉及其股权价值变化的表决权、解散请求权、诉讼权等非财产性权利。如果股东在行使这些权利时,不恰当的增设负担、放弃权利,则会直接导致股权价值之贬损。本案中,大和产业为大和光学的100%控股股东,是唯一股东。现大和产业股权被冻结,则意味着大和产业在行使公司某些诸如作出解散清算决定、放弃到期债权表决等涉及股权价值变化的非财产权利也受到了限制。而且,本案中大和产业除在大和光学的股权外已经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现法院介入进行股权的评估审计,可以最大限度的保证股权价值。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最**法院关于涉外民事或商事案件司法文书送达问题若干规定》第四条之规定,本案二审时大和产业并未明确其聘请的委托代理人无权接受司法文书,故二审法院向其委托代理人送达法律文书合法有据,本案并不存在民事判决书未送达生效的情形。综上,大和光学的异议理由不能成立,该院不予采纳。据此,该院于2013年5月9日作出(2013)苏中执异字第013号民事裁定:驳回大和光学的异议申请。

大**学不服苏州中院异议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称:一、申请复议人是大和产业的子公司,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申请复议人进行清算经行政部门批准,是正常的经营行为,受法律保护。申请复议人在停产停业的状态下进行清算解散,能最大限度保全股东大和产业及其他股东、债权人的权益。异议裁定认为“如果股东在行使这些权利时,不恰当的增设负担、放弃权利,则会直接导致股权价值之贬损”,仅是猜测,不能作为对申请复议人(案外人)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依据。申请复议人的清算行为与执行案件无关联,不会影响被执行人大和产业履行债务的能力。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没有授权法院限制被执行人行使涉及其股权价值变化的表决权、解散请求权、诉讼权的权力。申请复议人在执行案件中是案外人,法院限制被执行人大和产业行使涉及其股权价值变化的表决权、解散请求权、诉讼权等非财产性权利没有法律依据。三、异议裁定曲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最**法院关于涉外民事或商事案件司法文书送达问题若干规定》第四条规定,除受送达人在授权委托书中明确表明其诉讼代理人无权代为接收有关司法文书外,其委托的诉讼代理人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四)项规定的有权代其接受送达的诉讼代理人,人民法院可以向该诉讼代理人送达。司法解释规定送达的前提条件是委托的诉讼代理人为法律规定的有权代其接受送达的诉讼代理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四)项规定,人民法院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送达诉讼文书,可以向受送达人委托的有权代其接受送达的诉讼代理人送达。本执行案件被执行人大和产业是日本国籍,中国境内没有办事机构。大和产业并没有授权他人代为签收法律文书,本案二审判决应通过外交途径送达。在没有经过外交途径送达法律文书的情况下,直接进入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请求撤销苏州中院(2013)苏中执异字第013号民事裁定、(2013)苏中执字第102号协助执行通知书中关于“停止办理大**学清算组备案等注销登记相关手续”的内容、(2013)苏中执字第102号《责令提供会计账簿、财务报表通知书》。

本院还查明:大和产业在本案上诉过程中,向本院递交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任*、高**为诉讼代理人。代理权限为:参加庭审;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申请和解、代理签署和解协议;代为申请再审,申诉、控告;代为转委托;代为调查取证。2012年12月11日,本院向大和产业诉讼代理人任*邮寄送达(2011)苏商外终字第0025号民事判决。

本院执行复议听证中,大**学陈述该公司于2013年1月31日决定解散公司并成立清算组。大和产业除被冻结的大**学股权外,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本案争议焦点为:一、苏州中院执行过程中是否有权向工商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其停止办理大**学清算组注销登记手续。二、苏州中院向大**学发出《责令提供会计账簿、财务报表通知书》是否有法律依据。

本院认为:一、苏**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大和产业在其全资子公司大和光学的股权,因需对该股权价值进行评估后执行,大和光学负有向苏**院提供评估所需的会计账簿、财务报表的协助义务。在大和光学拒不履行该协助义务的情况下,执行法院有权责令其提供相关会计账簿、财务报表。故大和光学该复议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驳回。

二、关于苏**院执行过程中是否有权向工商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其停止办理大和光学清算组注销登记手续的问题。本院于2012年11月30日作出(2011)苏商外终字第0025号民事判决后,作为被执行人大和产业唯一股东的大和光学即申请公司清算注销。苏**院依法冻结大和产业在大和光学的股权后,如大和光学经工商机关核准注销,将有碍苏**院对冻结股权的执行,损害债权人利益。故苏**院要求工商机关协助停止办理大和光学清算组注销手续并无不当。

三、关于本院(2011)苏商外终字第0025号民事判决书是否向大和产业有效送达的问题。根据当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10月28日第一次修正)第二百四十五条第(四)项规定,人民法院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送达诉讼文书,可以向受送达人委托的有权代其接受送达的诉讼代理人送达。《中华人**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事或商事案件司法文书送达问题若干规定》第四条规定,除受送达人在授权委托书中明确表明其诉讼代理人无权代为接收有关司法文书外,其委托的诉讼代理人为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四)项规定的有权代其接受送达的诉讼代理人,人民法院可以向该诉讼代理人送达。大和产业在该案上诉过程中,对诉讼代理人任*的授权委托书中并未明确其委托代理人无权代为接收司法文书,本院于2012年12月11日向大和产业诉讼代理人任*邮寄送达(2011)苏商外终字第0025号民事判决书,符合上述规定。故本院已将该民事判决书有效送达大和产业。

综上,大和光学的复议请求不能成立,依法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大和光学(苏**限公司的复议申请,维持中华人民**中级人民法院(2013)苏中执异字第013号民事裁定。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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