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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与王**等相邻关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魏**因与被上诉人王**、王**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2013)怀民初字第045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魏**于2014年3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魏**撤回上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亦不侵害他人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予魏**撤回上诉。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35元,均由魏**负担(均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三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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