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韩**与被告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韩**于2015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北**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韩**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韩**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八百四十元,由原告韩**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一五年九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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