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北京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乾坤建**司)因与被上诉人富通时代**公司(以下简称富**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5)海民(商)初字第14765号管辖权异议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8月1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法官梁**担任审判长,法官杨**、法官刘**参加的合议庭,并于2015年8月31日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被上诉人富**公司之委托代理人毕强到庭参加了诉讼。上诉人乾坤建**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法院裁定执行。
一审案件受理费七十元,由北京乾**有限公司负担(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至一审法院)。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