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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梦**有限公司与北京**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北**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梦想时空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万家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家安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2015)大民初字第10292号管辖权异议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4月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此案。

一审原告诉称

万**公司在一审中起诉称:2014年7月9日,万**公司与梦想时空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合同约定:梦想时空公司租赁万**公司位于北京市大兴区西红门镇团河路5号院落房屋。合同签订后,万**公司依约履行了义务,但梦想时空公司未按规定给付租金。万**公司为此起诉至一审法院,请求判令万**公司与梦想时空公司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自2015年6月20日终止等。

一审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向梦想时空公司送达起诉状后,梦想时空公司在法定答辩期内向一审法院提出了管辖权异议,认为梦想时空公司的住所地位于北京市门头沟区石龙工业区龙园路7号C109号,故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北京**人民法院管辖。

一审法院经审查认为:本案诉讼标的物系包含房屋在内的整个院落,即整院出租,法律关系为房屋租赁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又根据《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故本案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因租赁房屋位于北京市大兴区,故一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梦想时空公司的管辖权异议申请应予驳回。一审法院裁定:驳回梦想时空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上诉人诉称

梦想时空公司不服一审裁定仍持原管辖权异议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并将本案移送至北京**人民法院审理。

被上诉人辩称

万**公司对于梦想时空公司的上诉,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万家安公司系依据其与梦想时空公司签订的《租赁合同》等证据提起本案诉讼,要求判令万家安公司与梦想时空公司签订的《租赁合同》自2015年6月20日终止等,故本案属于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涉案的租赁房屋位于北京市大兴区西红门镇,故一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梦想时空公司关于将本案移送至北京**人民法院审理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其上诉请求应予驳回。

综上,一审裁定结果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案件受理费70元,由北京梦**有限公司负担(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一审法院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一六年四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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