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北京**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迟**与被上诉**管理集团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15)丰民初字第0436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7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由法官胡*担任审判长,法官赵*、李*参加的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原告诉称

迟**在一审中起诉称:1998年1月,迟**自司法**实业集团调入北京**理集团处。2002年2月,北京**理集团调整迟**工作,任职副总经济师直至退休。2005年3月,迟**自北京**理集团处退休,退休后除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外,依照与北京**理集团所签劳动合同规定,每月由财务部门以工资名义拨发500元补充养老金,截至2013年6月,迟**已领取8年零3个月的补充养老金。2013年9月16日,迟**发现单位停发补充养老金而未告知,到北京**理集团处询问未得答复,后向北京市**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9月23日立案受理。2014年3月12日仲裁庭审中对于迟**的各项证据,仲裁庭均予以采信,北京**理集团亦无异议。北京**理集团律师提出没有发放补充养老金的规定,也从未发放过补充养老金,否认有劳资部门段*、财务部门张*和王*三名职工。在未发生实质性质辩论的情况下,仲裁结束。迟**不服京丰劳仲字[2013]第2611号裁决书。迟**认为,法律规定“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行为人非依法律规定或者取得对方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北京**理集团停发补充养老金显属违法,应予纠正。法律规定“民事行为可以附条件。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在所附条件生效时生效”,原北京**理集团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所享受福利待遇之补充养老金条款,其附加条件为迟**退休后生效执行,故北京**理集团辩称“从未采取任何形式承诺支付迟**退休养老补助金,其退休养老金由社保部门支付,退休后与我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与事实不符,与法理不通,应予纠正。法律规定“当事人订立劳动合同后合并的,由合并后的法人或者其它组织行使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合同生效后,当事人不得因姓名、名称变更或者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承办人的变动而不履行合同义务”,故尽管迟**已退休近十年,北京**理集团隶属关系、法定代表人已发生变化,但均不得以此为由拒不履行合同义务。故迟**起诉至人民法院,要求判令北京**理集团:1、恢复履行退休养老补助条款;2、补发2013年7月至今的退休养老补助,每月500元;3、承担本案诉讼费。

一审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迟**要求北京**理集团履行退休养老补助条款并补发退休养老补助,北京**理集团对此不予认可。依据《最**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项之规定,劳动者退休后,与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原用人单位因追索养老金、医疗费、工伤保险待遇和其他社会保险费而发生的纠纷,属于《劳动法》第二条规定的劳动争议,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本案中,恒**团已经参加社会保险统筹,依照北京市相关规定建立了基本养老金正常增长机制。此外,“企业补充养老金”和“住房补贴”系企业为退休人员发放的补充福利,恒**团是否发放“企业补充养老金”和“住房补贴”属于用人单位的自主管理范畴。本案双方诉争之迟**是否应领取退休养老补助问题,并非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范围。据此,一审法院裁定:驳回迟**的起诉。

上诉人诉称

迟**不服一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其上诉理由为:迟**自北京**理集团退休后,北京**理集团每月向迟**支付500元补贴,直至2013年7月6日。该500元补贴的发放和收取依据是基于双方《劳动合同书》的约定和用人单位《关于发放补充养老金的暂行办法》、《关于调整退休人员住房等项补贴的通知》以及《关于调整退休人员集团补发养老金等项补贴的通知》等规章制度文件。迟**主张是补贴,属于福利待遇,不属于社会保险费,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补贴由《劳动合同书》和规章制度共同规定,北京**理集团如变更劳动合同,须与劳动者达成一致。一审法院认定停发补贴属于用人单位的自主管理范畴,没有事实依据,违法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原则。本案属于劳动争议的受案范围,应于受理。故迟**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指令北京**民法院审理本案。

被上诉人辩称

北京**理集团针对迟**的上诉理由答辩称:本案不属于劳动争议受案范围,双方之间已不存在劳动关系,劳动法规范的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规章制度。不同意迟**的上诉请求,同意一审裁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最**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劳动者退休后,与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原用人单位因追索养老金、医疗费、工伤保险待遇和其他社会保险费而发生的纠纷属于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范围。本案中,北京**理集团已经参加社会保险统筹,因此迟**要求北京**理集团恢复履行退休养老补助条款、补发2013年7月至今的每月500元退休养老补助的诉讼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关于劳动争议案件受案范围。一审法院裁定驳回迟**的起诉,并无不当,应予维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一五年八月十二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