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杨**、张**、肖**因与被申请人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人民法院(2014)三中民终字第119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杨**、张**、肖**申请再审称:本案的鉴定结果已经确认了我们应当得到管理费、利润和规费等相应费用,但判决结果未对上述费用予以支持。二审虽纠正了我们和正**公司的法律关系,但仍然没有维护我们应当获得的合法权益。故我们申请再审,依法公正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法院根据查明事实所作判决并无不当,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杨**、张**、肖**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杨**、张**、肖**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杨**、张**、肖**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