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滕**医疗损害责任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滕**因与被申请人中国**西**院(以下简称西**院)及一审原告袁新房、袁*、袁*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北京**人民法院(2014)一中民终字第100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滕**申请再审称:(一)一审程序严重违法。1.一审法院没有法定理由,严重超审限。2.2007年5月一审开庭时,申请人提起对病历上家属签字真伪的笔迹鉴定,但直到2010年一审法院才启动笔迹鉴定程序,导致鉴定机构以缺少与检材同期的样本为由退案,笔迹鉴定无果。一审法院严重侵害了申请人的权益。(二)一、二审判决认定的事实缺少必要的证据证明。1.一、二审判决确认被申请人提交的病历的真实性,但没有证据证明。2.一、二审判决认定被申请人对患者所实施的医疗行为不存在过错,没有证据证明。被申请人的诊疗行为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22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25条的规定,被申请人在二审期间认可这一过错医疗行为,而一、二审判决以未做医疗事故鉴定为由,认定被申请人对患者所实施的医疗行为不存在过错,是错误的,没有证据予以证明。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中,滕**对患者知情同意书中的签名真实性提出异议,要求进行笔迹鉴定,由于其提供的鉴定检材缺失,致使笔迹鉴定不能得出相关结论,由此带来的不利举证后果应由滕**承担。本案争议的关键问题系西**院对患者的诊疗过程是否存在过错,而对此事实的认定需要专业鉴定机构的鉴定、判断。在滕**坚持对患者知情同意书中的签名进行笔迹鉴定,不同意对西**院诊疗行为进行司法鉴定的情况下,仅凭滕**对诊疗过程及病历所持异议,法院无法对西**院的诊疗行为作出评价。一、二审法院依据查明的事实,所作判决并无不当。

综上,滕**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滕**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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