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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丁**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王**与被上诉人丁**、原审第三人孙**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4)朝民初字第012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王**及其委托代理人张*、孙**及其委托代理人耿**到庭参加了诉讼。丁**经本院传唤没有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违反法定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4)朝民初字第01261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北京**民法院重新审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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