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梁**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梁**因与被申请人刘**以及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梁**、梁**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人民法院(2014)二中民终字第112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梁**申请再审称:我认为双方在之前诉讼中达成的调解协议已就涉案房屋相关的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全部解决,故二审法院对于调解协议的认定,既不符合客观事实,也是适用法律错误。综上,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相关规定,提出再审申请。

再审被申请人辩称

刘**提交意见称:本案二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梁**的再审申请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故请求予以驳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中,根据查明的事实,2009年12月15日,刘**与梁**、梁**、梁**三人之父梁**签订《房产转让协议》,购买了梁**位于北京市东城区北二里庄7号院及后门房屋的1/3份额,该协议于2012年10月19日经(2012)二中民终字第12147号民事判决书确认有效。2010年9月20日,梁**去世,梁**、梁**、梁**得到上述房屋补偿款240261.46元。现因刘**购买房产在先,梁**、梁**、梁**继承房产在后,故二审法院认定涉案房屋基于析产产生的补偿款240261.46元应归刘**所有,并无不当。

本院就(2012)二中民终字第12147号案件进行复查时,刘**与梁**曾达成过协议,但上述协议仅应认定为双方就(2012)二中民终字第12147号民事判决书所涉《房产转让协议》效力一案达成的协议,故对上述协议内容的解释应理解为双方对于合同效力的争议问题不再主张,而不应扩大理解为与该案有关的其他权利刘**也予以放弃,故二审法院对于刘**要求梁**、梁**、梁**给付其补偿款240261.46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亦无不当。

综上,梁**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梁**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六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