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姚**因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2014)泰山民初字第1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姚**及其委托代理人张**、常**,被上诉人泰安市泰山**石村民委员会的委托代理人严**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被上诉人侵权事实明确,而原审判决对上诉人的损失并未查实,原审法院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2014)泰山民初字第188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