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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与泰安市泰山**石村民委员会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姚**因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2014)泰山民初字第1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姚**及其委托代理人张**、常**,被上诉人泰安市泰山**石村民委员会的委托代理人严**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被上诉人侵权事实明确,而原审判决对上诉人的损失并未查实,原审法院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2014)泰山民初字第188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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