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三社电**限公司与北京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三社电机(上**限公司(以下简称三社电机)与被告北京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普**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普**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内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普**公司的实际经营地为北京市昌平区中关村科技园昌平园火炬街28号倚兰大厦五层,而非其注册登记地北京市西城区西四北二条21号8号楼(计*商务楼)3022室,因此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不具有管辖权,被告普**公司的实际经营地辖区法院具有管辖权,请求将此案移送至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进行审理。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普**公司的注册地虽然为北京市西城区西四北二条21号8号楼(计*商务楼)3022室,但根据本院向计*商务楼物业人员的询问,计*商务楼3022室一直没有人进行办公。普**公司向本院提供的其与北京鸿**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雁通公司)签订的租房合同亦载明,普**公司于2011年开始承租鸿雁通公司位于昌平区中关村科技园昌平园火炬街28号五层西部南侧的场地作为办公场进行办公。根据本院的实地调查,普**公司在该办公地悬挂有公司的营业执照及税务登记证,公司负责人及财务人员亦在该办公场所进行办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条规定,法人的住所地是指法人的主要营业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被告普**公司的注册地是北京市西城区西四北二条21号8号楼(计*商务楼)3022室,但其实际经营地系北京市昌平区中关村科技园昌平园火炬街28号五层,属于北京**民法院辖区。被告的注册地与实际营业地不一致,因此,本案应由被告普**公司的实际经营地人民法院即北京**民法院管辖,本院无管辖权。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将本案移送至北京**民法院审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于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Ο一四年五月二十三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