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张**与被告河北乾海**临港分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张**于2015年12月3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8元,由原告张**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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