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闫**与纪**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闫庆欣与被告纪**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闫庆欣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保全费1870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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