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闫庆欣与被告纪**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闫庆欣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保全费1870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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