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许**与被告张*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完毕。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坐落在北京市平谷区×2小区×号楼(×)-×-×的房屋(以下简称×2小区的房屋)原为我的工作单位所分的公租房,我于1995年5月10日折合工龄购买了该房屋,该房屋是我单独所有。1990年,被告和我儿子结婚。1999年,我儿子因病去世。此后该房屋一直被被告侵占。我曾多次与被告协商,要求被告搬出,被告以种种理由拒绝搬出。我是该房屋的所有权人,依法享有房屋的所有权,被告无权占有,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立刻从×2小区的房屋搬出。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对×2小区的房屋的权属有争议,应先对该房屋的权属进行确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