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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黄**因与被申请人吴火排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人民法院(2014)三中民终字第139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黄**申请再审称:(一)二审法院判决吊底板工程利润不应扣除成本,判决有误。工程都需要成本,吴**吊底板工程的利润应为63995.45-42500=21495.45元再除以2得到10747.73元。(二)二审法院判决开槽费为195160除以2等于97580元,判决有误。开槽费全部已由吴**收入。故请求驳回依法再审改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吴**与黄**合作,原约定工程款利润五五分成,因总包方北京嘉**限公司欠付工程款,双方签订《结算协议书》,重新约定双方的分配方式,不再考虑先前双方的各自的收支情况和以后黄**的追讨工程欠款情况,即吴**只收取3项,1.按面积结算的石材挂板利润,15元/平方米;2.二分之一的开槽费利润;3.按原分配方式五五分成的吊底板工程款。吴**、黄**原合作协议约定五五分成的是收入减去成本的利润。故二审改判此项按吊底板工程款收入的一半是否妥当。

综上,黄**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一、指令北京**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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