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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北京富**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张**与被告北京富**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富**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称北京**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因其公司主营业地及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位于北京市密云县河南寨镇平头村,请求将本案移送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法院。张**不同意富**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认为富**司注册地位于北京市大兴区,且双方劳动合同实际履行地亦位于北京市大兴区。

为证明其主张,富**司提交房屋租赁合同一份,证明其公司实际经营地址位于北京市密云县。张**对该证据的真实性和证明目的均不认可。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最**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富**司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公司主营业地及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位于北京市密云县。富**司工商登记的住所地位于北京市大兴区瀛海镇,故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被告北京富**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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