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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富**限公司等与北京**限公司等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PlaceCorporationⅣ,LTD.、中建国**司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案,利**公司、埃**公司、诚**公司、首开天**司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BeijingParkAvenuePlaceCorporationⅠ,

Ltd.、BeijingParkAvenuePlaceCorporationⅡ,LTD.、BeijingParkAvenuePlaceCorporation

Ⅲ,LTD.、BeijingParkAvenue

PlaceCorporationⅣ,LTD.、中建**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利**公司、埃**公司、诚**公司、首开天**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利富**限公司、埃美克**有限公司、北京诚然静房**限公司、北京首**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八万七千一百五十元,由原告利**限公司、埃美克**有限公司、北京诚然静房**限公司、北京首**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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