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庞**与被告北京**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庞**于2015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庞**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庞**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庞**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二日
王*与山东**工程公司、烟台恒**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费**、杨**与山东**工程公司、烟台恒**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杜**与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王**与烟台**财政局一审行政判决书
马**、吴**与烟台**住房和建设局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张**诉黄**、被告中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陈**与北京京**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杜**与赵**、安*、中国平安**司大连分公司、李**、张**、都邦财产**限公司铁岭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北京天**有限公司与黄德会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徐*与徐**申请宣告公民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