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安**与被告资亿盛通(北京)投资基金**公司(以下简称资亿盛通公司)、中海**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案。经审查,资亿盛通公司、中**公司的相关人员以签订合伙协议设立基金为名吸收社会资金,有非法集资犯罪嫌疑,依法应予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安**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