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鄢**与北京豪**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被告)鄢**与被告(原告)北京豪**限公司(以下简称豪迈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周*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鄢**之委托代理人张**,被告(原告)豪迈公司之委托代理人金*、付*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被告)鄢盛诉称:我于2012年1月10日入职豪迈公司处,任公司常务副总经理兼首席科学家,合同期限至2018年1月10日。2014年12月12日,豪迈公司违法解除了与我的劳动合同,应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同时,豪迈公司尚欠我部分工资及奖金未支付。现不服北京市东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故诉至法院要求豪迈公司支付:1、2012年12月工资差额20000元、2014年1月工资差额5454.55元;2、2014年11月、12月工资10万元;3、2014年度奖金50万元;4、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50万元。诉讼费用由豪迈公司支付。

被告(原告)豪迈公司辩称:鄢**原系我公司的常务副总经理兼首席科学家。随后,因鄢**违反公司保密义务、竞业禁止义务及忠实勤勉义务,我公司解除了与鄢**的劳动合同,故鄢**要求我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缺乏事实依据;同时,我公司已足额支付了鄢**的工资,故鄢**要求我公司支付工资差额及奖金等均缺乏事实依据。综上,我公司不同意鄢**的诉讼请求,亦不服仲裁裁决,故诉至法院要求无需支付鄢**:1、2014年11月1日至12月4日的工资51034.48元;2、2014年1月份中3天工资5454.55元。诉讼费用由鄢**负担。

原告(被告)鄢**针对豪迈公司的起诉辩称:不同意豪迈公司的诉讼请求。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2年1月10日,豪迈公司(甲方)与鄢**(乙方)、案外人北**有限公司(丙方)、案外人**有限公司(丁*)及王*(戊方)共同签订了自2012年1月10日起至2018年1月10日止的《劳动合同书》,约定鄢**担任原告豪迈公司处常务副总经理兼首席科学家。同时,《劳动合同书》中约定如下内容:“第九条,乙方工资为年薪50万元人民币(包括但不限于基本工资、岗位工资、岗位津贴、工龄工资、奖金等),每月支付一次,每月支付4.0万人民币,每年度最后的月份支付6万人民币。甲方为乙方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第十三条,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乙方即拥有每年按甲方利润5%分红的权利。无论丙方赠与的5%股权是否已过户至乙方名下,甲方保证乙方每年可以获得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的分红。乙方该项分红应缴纳的个税,由其自理。如果乙方获得的分红金额低于50万元人民币,甲方承诺另外以奖金的形式给乙方补足。分红或奖金的支付时间为次年的2月底之前。”“第二十三条,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随时解除本合同而无需给予乙方任何赔偿或负任何责任:……(3)乙方未经甲方许可出任与甲方存在业务竞争或冲突的单位的其他服务、劳务、雇佣职位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

2014年11月15日,豪迈公司作出《立案调查通知》,内容为:“鄢**:因你涉嫌在任职期间存在违反合同纪律和规章制度的行为,根据《劳动合同》、公司《员工手册》相关规定及公司总经理意见,公司决定对你进行立案调查。调查期间,公司将暂停你的常务副总经理兼首席科学家职务。在调查结果及公司处理决定作出前,你无需到岗工作,但你的工资待遇在调查期间保持不变。你仍应遵守除考勤以外的其他公司各项纪律,配合公司调查,不得有任何损害公司利益或欺骗公司的行为。特此通知!”2014年12月4日,原告豪迈公司向被告鄢**发出《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内容为:“鄢**:经公司立案调查,你在公司担任公司常务副总经理兼首席科学家期间,严重违反《劳动合同》第23条‘乙方未经甲方许可出任与甲方存在业务竞争或冲突的单位的其他服务、劳务、雇佣职位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之约定,并存在侵犯公司商业秘密等严重违约违法行为,严重损害了公司合法权益,经公司规劝,你仍然不知悔改。根据《劳动合同》第23条及《劳动合同法》第39条之规定,公司决定于2014年12月4日解除与你的劳动关系。公司保留通过一切合法途径追究你相应法律责任的权利!特此通知!”鄢**与豪迈公司均认可双方劳动关系于2014年12月4日解除。豪迈公司向鄢**支付工资至2014年10月。

庭审中,鄢**向本院提交了《工资明细》一份,该证据显示豪迈公司2014年1月向鄢**发放工资数额为34545.45元。豪迈公司认可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同时辩称因鄢**旷工三天,故扣发了鄢**三天的工资。为证明上述主张,豪迈公司向本院提交了《考勤表》一份,该证据显示鄢**旷工天数达十多日。鄢**主张其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无需进行考勤,故不认可《考勤表》的真实性。

庭审中,鄢**主张豪迈公司未支付其2012年12月工资差额20000元。被告豪迈公司对鄢**的上述主张不予认可,并向本院提交了鄢**以报销方式领取工资的工资发放清单一份,该证据显示豪迈公司于2013年2月26日向鄢**发放21780元。鄢**认可收到了上述款项,同时辩称该笔款项均系鄢**的实际报销费用,其中1780元系油费报销,另外20000元系会议费报销。但鄢**未就其垫付会议费的具体内容向本院提交证据。

庭审中,豪迈公司主张鄢**违反竞业禁止和保密义务,严重损害了公司的权益,豪迈公司于鄢**停职前对鄢**工作电脑予以扣押并对电脑中部分内容进行了公证。豪迈公司向本院出示了公证书等证据用以证明以下事实:一、鄢**为案外人北京盛**限公司(以下简称盛**司)签订合同、申请专利等。为证明该事实,豪迈公司向本院出示了盛**司的证件等相关资料、盛**司委托鄢**全权处理该公司对外事宜的《授权书》,盛**司与案外人北京市**技有限公司签订的《合作协议》、《北京市海淀区知识产权局专利费用减缓证明申请表》及《专利费用减缓请求证明》、盛**司与案外人北**代理有限公司签订的《专利申请委托合同》及快递单、鄢**向案外人朱建卫转账记录且注明“马*专利首付款”、盛**司与案外人**技有限公司签订的《合作协议》、北京市**技有限公司及湖南康**限公司的经营范围等信息。鄢**认可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同时辩称其与盛**司法人李**朋友关系,其电脑中的资料均系李**放在鄢**处,故不认可上述证据的证明目的。二、鄢**为案外人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帕*公司)签订合同等。为证明该事实,豪迈公司向本院出示了《QR-1000全自动CRP分析仪投放合作协议》、《居间协议》、《项目合作书》、订货单、鄢**通过自己银行卡向帕*公司汇款回单并注明“汇松订货20141113”、相关公司的资料等。鄢**认可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并认可其曾向帕*公司汇款,同时辩称其汇款系因与帕*公司总经理间存在借贷关系,故不认可上述证据的证明目的。三、鄢**为案外人美高怡生生物技术(北**限公司、北京森**技有限公司工作。为证明上述主张,豪迈公司向本院提交了美高怡生常规项目报价单、森美希克玛报价单及上述二公司的工商资料。鄢**不认可上述证据的证明目的。四、鄢**每月从其他公司领取1000元工资。为证明该主张,豪迈公司向本院提交了《账户明细查询》一份。鄢**主张因其系网站版主,故该项收入为网站给予的补贴,故不认可该证据的证明目的。五、鄢**与案外人**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新**司)合作开发相关项目。为证明上述主张,豪迈公司向本院提交了豪迈公司与新**司《2013年度销售合同》、临床生化诊断产品的研发及产业化项目《立项建议书》、新**司《设计开发任务书》、临床生化诊断产品的研发及产业化项目《项目计划书》、《评审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鄢**与案外人刘**及徐**签订的《合作协议书》、《收购北京金**有限公司协议》、《临床生化诊断产品的研发及产业化项目》建议。鄢**不认可上述证据的证明目的。另外,豪迈公司向本院提交了王*的证人证言一份。鄢**不认可该证据的证明目的。

另查,鄢**曾持与本案相同诉求向北京市东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仲裁委于2015年8月16日作出仲裁裁决:1、北京豪**限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鄢**2014年11月1日至2014年12月4日工资51034.48元;2、北京豪**限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鄢**2014年1月拖欠的工资5454.55元;3、驳回鄢**的其他申请请求。随后,鄢**与豪迈公司均诉至本院。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当庭陈述、《劳动合同书》、《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工商资料、(2015)京龙诚内经字第28号《公证书》、京东劳人仲字(2015)第0624号裁决书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同时,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本案中,原被告双方均认可双方劳动关系于2014年12月4日解除,现豪迈公司未向鄢**发放2014年11月1日至12月4日工资,明显不当。故鄢**要求豪迈公司支付上述期间工资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鄢**要求豪迈公司支付2014年1月工资差额一项,豪迈公司向本院提交的《考勤表》显示鄢**当月旷工天数达十多日,几乎无正常出勤,显然与常理不符。故本院对鄢**关于其系公司高管人员而不实行考勤记录的辩解,予以采信。故豪迈公司以《考勤表》为由扣除鄢**三天工资,依据不足。故鄢**要求豪迈公司支付2014年1月工资差额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

鄢**主张豪迈公司拖欠其2012年12月工资差额20000元。但根据豪迈公司提交的证据,该公司已于2013年2月向鄢**发放了21780元。鄢**认可收到了上述款项,同时辩称该笔款项中的20000元系会议费报销。但鄢**未就其垫付会议费的具体内容向本院提交证据。故本院对鄢**的上述辩解,不予采信。故鄢**要求豪迈公司支付2012年12月工资差额的诉讼请求,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豪迈公司解除与鄢**劳动合同一项,豪迈公司向本院提交了鄢**电脑中有关资料的公证书,该证据显示鄢**电脑中存有案**司的工商资料、案**司授权鄢**从事相关活动的委托书、案**司从事商业活动的合作合同、鄢**代案**司申请专利的相关资料、鄢**为案**司作出的项目计划书等,亦有鄢**通过其个人银行代为支付的相关费用。同时,案**司在经营范围等多个方面与豪迈公司存在一定的竞争关系。虽鄢**对上述证据均不予认可,且辩称上述行为均系为朋友帮忙。但鄢**作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切实履行对公司的忠实义务,鄢**的上述行为已明显违背其应尽的忠实义务,其个人受益与否并不能免除其应当承担的责任。综上,豪迈公司依据其与鄢**的劳动合同约定,解除双方劳动关系,并无不当。故鄢**要求豪迈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诉讼请求,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鄢**要求豪迈公司支付50万奖金的诉讼请求,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最**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北京豪**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鄢**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一日至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四日期间工资人民币五万一千零三十四元四角八分;

二、北京豪**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鄢**二〇一四年一月工资差额人民币五千四百五十四元五角五分;

三、驳回鄢**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北京豪**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五元,由原告(被告)鄢**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人民法院。如上诉,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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