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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怡**限公司与辽宁联**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沈阳怡**限公司诉被告辽宁联**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起诉。本案由审判员臧*独任审判,于2015年4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刘**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原、被告双方于2012年8月签订编号为RLZ12082284的《网络广告发布合同》,约定由原告按照合同要求为被告发布网络广告,被告在2012年8月20日之前应该向原告支付网络广告发布费用共计48,000元。合同签订后原告积极、尽责的按照合同约定要求发布了网络广告,然而被告却迟迟没有向原告支付剩余网络广告发布费用48,000元。原告多次催讨,被告均置之不理。原告认为,原、被告双方所签订的合同是合法有效的,原告已经完全履行了合同项下的义务,但被告至今仍拖欠广告费用,被告的行为是严重的违约行为,依法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拖欠广告费48,000元;2、判令被告支付违约金128,712元(计算到实际付款日,暂算至2015年1月10日,详细计算方法见附件《违约金计算说明》);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供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2年8月,原告(甲方)与被告(乙方)签订网络广告发布合同一份,约定:乙方为推广其形象、产品或服务,同意按照本合同的规定在甲方网站上发布广告,《新浪网广告发布服务条款》是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本合同约定与《新浪网广告发布服务条款》不一致的,以本合同约定为准。广告类型为通栏,广告位置为沈阳房产首页轮巡通栏950*70通栏11,10天广告费用40,500元;广告类型为按钮,广告位置为沈阳房产首页购房地图上两轮显B面230*180按钮01,5天广告费用7,500元;费用总额48,000元。甲方付款时间为2012年8月20日,付款金额48,000元,付款方式支票。《新浪网广告发布服务条款》14.2条约定,甲方应按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和金额向乙方支付全部款项,若未按规定日期付款,则每逾期一日,甲方应乙方支付相当于逾期未付款项千分之三的滞纳金。

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履行合同为被告发布了网络广告,但被告未按合同约定向原告支付广告服务费用48,000元,故原告诉讼来院。

上述事实,有《新浪网广告发布服务条款》、新浪《网络广告发布合同》及补充协议、好耶软件技术(上**限公司后台检测数据以及原告的陈述笔录在卷佐证,并经庭审审查,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并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案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了答辩和质证的权利。本院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对相关案件事实予以认定。

原、被告签订的网络广告发布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原告按合同约定履行了为被告发布广告的义务,被告未按约定支付广告费,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新浪网广告发布服务条款中约定若未按规定日期付款,则每逾期一日,甲方应乙方支付相当于逾期未付款项千分之三的滞纳金,因滞纳金约定过高,本院认为应按照中**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计息办法给付原告滞纳金。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辽宁联**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给付原告沈阳怡**限公司广告费48,000元;

二、被告辽宁联**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按未付款项48,000元的中**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计息办法向原告沈阳怡**限公司支付滞纳金(自2012年8月21日起至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诉讼费3,774元,减半收取1,887元,由被告辽宁联**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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