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的原告济南**限公司与被告王**劳动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济南**限公司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调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王**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济南**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济南**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王**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济**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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