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诉被告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于2015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刘**自愿申请撤诉,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原告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一千五百二十元,由原告刘**负担二十五元(已交纳),余款一千四百九十五元退还原告刘**。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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