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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张*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与被告张*、被告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于2015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张**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张**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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