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金**有限公司诉被告青岛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认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北京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389元,减半收取4694.50元,由原告北京**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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