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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刘*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反诉被告)张**诉被告(反诉原告)刘*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30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崔*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被告委托代理人逄**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反诉被告)诉称:2015年3月25日,原被告在中介介绍下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承租位于北京市东城区北新桥×胡同×号院的房屋(以下简称涉诉房屋),租期自2015年5月5日起至2018年5月5日止。10月26日,被告向原告提出因居住环境不理想,自2015年11月5日起不再承租涉诉房屋。因被告单方解除合同给原告造成很大的损失,被告拖延房租达三日以上,应当向出租方支付相当于月租金200%的违约金,因刘*已向张**交纳押金,故要求刘*支付违约金47000元,交纳的押金47000不予退还。

被告(反诉原告)答辩并提出反诉称:原告未能保证涉诉房屋正常的卫生条件,门槛处几乎天天出现狗排泄物,后来10月20日白天出现了人排泄物。双方在房屋处安装录像设备,发现30日一名老太太故意脚踩狗的排泄物涂抹在门及门槛处,被告前往居委会、派出所寻求帮助遭到拒绝。故与原告于26日就解除合同一事进行协商。11月4日,被告将涉诉房屋交还原告,双方交接完成。据了解,原告将租赁房屋出租给上一租户用于熬制中药,气味刺鼻,导致周围邻居多次向相关部门反映,在此期间,曾有人往房屋内泼洒排泄物。由于原告处理不当,出现了在被告承租房屋后,某些邻居仍破坏门槛处的卫生环境。原告明知房屋存在卫生瑕疵,故意隐瞒该事实与被告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原告交付的房屋的重大卫生瑕疵严重影响了被告的正常生活,在被告入住后亦不能保证房屋正常的卫生坏境,原告已构成违约,被告依据合同约定解除合同,不存在违约行为。现被告已将房屋及屋内物品返还原告,双方已交接完毕。原告应将押金返还被告。故不同意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并要求原告支付违约金47000元,返还押金47000元。

针对被告的反诉原告(反诉被告)辩称:被告在10月中旬第一次提出门口有排泄物后,就为原告安装了摄像头,尽到了出租方的义务。门口有狗排泄物与我的房屋没有关系,属于房屋周边环境问题,不受我控制。故不同意被告反诉的诉讼请求。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5年3月25日,原告(甲方)与被告(乙方)签订《北京市房屋租赁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承租涉诉房屋,租赁期限自2015年5月5日至2018年5月5日,租金标准为每月47000元,支付方式为押一付三,其中10月20日应支付一笔房租,押金为47000元;“甲方应保证出租方的建筑结构和设施设备符合建筑、消防、治安、卫生等方面的安全条件,不得危及人身安全”;甲方“交付的房屋严重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影响乙方安全、健康的”,甲方应按月租金200%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乙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租赁期内,乙方需提前退租的,应提前30日通知对方,并按月租金的200%支付违约金,甲方应退还相应租金。合同签订后,被告向原告交付了押金47000元。10月中旬,涉诉房屋门口处出现排泄物。10月20日,被告未向原告支付房租。10月26日,被告提出不再承租涉诉房屋。11月4日,原、被告对涉诉房屋进行了交接。

上述事实有《北京市房屋租赁合同》、照片、房屋交割清单及双方当事人当庭陈述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涉诉房屋门口出现排泄物,影响房屋周边卫生环境,构成卫生方面的瑕疵,但其程度尚不足以符合双方约定的合同解除的条件,故被告以此为由要求解除合同,构成违约。在原告交付的涉诉房屋出现卫生瑕疵后,被告行使先履行抗辩权暂缓支付下期租金,于法有据。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适当减少。鉴于原告交付的房屋存在卫生瑕疵,且违约金约定标准过高,故对于被告要求降低违约金的抗辩意见,本院予以采信,违约金数额由本院酌定。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反诉原告)刘*向原告(反诉被告)张**支付违约金人民币四万七千元(以刘*向张**交纳的押金四万七千元抵扣);

二、驳回原告(反诉被告)张**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驳回被告(反诉原告)刘*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113元,由原告(反诉被告)张**负担556.5元(已交纳),由被告(反诉原告)刘*负担556.5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反诉案件受理费1075元,由被告(反诉原告)刘*负担(已交纳)。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人民法院。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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