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壮**等与崔*等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壮**、赵**、赵**因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14)丰民初字第007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审原告崔*、兰*、兰玥于2015年6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壮**、赵**、赵**的起诉,壮**、赵**、赵**同意崔*、兰*、兰玥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原告崔*、兰四、兰玥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准许原审原告崔*、兰*、兰玥撤回起诉;

二、撤销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14)丰民初字第00776号民事判决。

一审案件受理费70元,由崔*、兰四、兰玥负担(已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35元,由壮**、赵**、赵**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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